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全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0日
2012年全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是中央、自治区实施的重大民生工程,也是我市2012年全力办好的12件惠民实事之一,对改善农牧民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2012年度全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圆满完成,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2年,自治区安排我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任务3000户,其中节能示范户300户。各旗区任务分别为:达拉特旗800户(含风水梁新农村二期500户),其中节能示范户100户;准格尔旗700户,其中节能示范户100户;伊金霍洛旗200户(含乌兰木伦镇布连海子村、明暗木独村20户);乌审旗200户(含嘎鲁图镇布寨嘎查20户);杭锦旗600户(含伊和乌素苏木陶日木嘎查、巴音孟克嘎查30户),其中节能示范户100户;鄂托克旗300户(与鄂托克旗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点捆绑使用);鄂托克前旗200户。
二、补助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原则上要求,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捆绑实施为主,以农村牧区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及其它贫困户及国堤沿线危房户的危房改造为辅。
(二)补贴标准。在中央、自治区每户补贴1.2万元的基础上,市旗两级补贴0.8万元,每户补贴总额达到2万元。其中节能示范户中央、自治区每户补贴1.45万元,市旗两级补贴0.8万元,每户补贴总额达到2.25万元。市旗两级分担比例为:与乌审旗、鄂托克旗7:3,与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4:6,达拉特旗、杭锦旗、鄂托克前旗全部由市级补贴。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落实补助对象。各旗区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项目实施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牧户自愿申请、嘎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苏木乡镇审核、旗区级审批。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牧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将补助对象名单报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588252,1394779090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系电话:8580087,15149447777。)
(二)科学确定实施方式。凡纳入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范围的危房改造户,一律拆除原住房,集中新建。分散实施的危房改造户原则上房屋属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选择合理的集中建设地点统一建设。在此基础上,各旗区要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产业、村镇和人口布局规划》,推进村庄整合,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陆地边境一线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三)完善农户档案管理。各旗区要按照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和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积累和保管好危房改造工程各阶段的图片影像等档案资料。项目竣工后,将土建技术档案、施工日志等有关资料整理归类,交旗区住建部门分类立卷归档。
(四)填报网上信息档案。各旗区新农办要及时将危房改造户的档案信息和进度报旗区住建部门。在此基础上,各旗区住建部门要确定专门人员,将危房改造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特别是危房改造前、中、后照片等信息要素,不得缺项漏项,其中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危房改造实施过程中用于购买电脑、照相机、打印机以及照片的冲洗费用、燃油费等工作经费,由各旗区人民政府解决。
(五)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市、旗区住建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和管理。各旗区建设质量监督站负责对辖区危房进行等级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证书。市、旗区新农办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进行巡查和指导。各苏木乡镇要健全建设管理机构,指派专门管理员在农村危房改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做好现场记录。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
(六)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竣工后,首先由旗区就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档案资料、改造内容、工程质量等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形成客观、准确、真实的自查报告,上报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同时提出验收申请。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审计、督查等部门共同进行核查和验收,并以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兑现中央、自治区和市级补贴资金的依据,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对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市里将视情况扣除一定比例的补贴资金,待整改复查合格后予以兑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的重要意义,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农村牧区民生工程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精心实施,确保2012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危房改造项目由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旗区要明确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信息员,加强与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联系对接。
(二)强化协调配合。市、旗区新农办要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管。市、旗区住建部门要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和管理,并负责网上信息档案的录入和填报,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报全市危房改造建设进展情况。各级民政、扶贫、残联、民族事务、财政、发改、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三)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各旗区新农和住建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分别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直有关部门和各旗区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五)建立年度绩效考评制度。由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各旗区实行年度绩效考评,综合评价各旗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政策执行、资金落实与使用、组织管理、工程质量与进度、建筑节能示范管理监督检查等情况,公布绩效考评结果与排名。对完成工作较好的部门和旗区,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改造任务的重要依据。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