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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农村土地整治“先建后补”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8-12-1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农村土地整治“先建后补”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29日  

呼伦贝尔市农村土地整治“先建后补”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为探索建立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新机制,充分调动项目业主单位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土地整治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强项目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内国土资发〈2014〉288号)等有关精神以及《关于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先建后补有关事宜的复函》(国土资函〈2014〉4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先建后补”的含义。“先建后补”是指按照批准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要求,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施工,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对所建项目进行补助的管理方式。

    第二条  实施目的。土地整治项目“先建后补”是在坚持土地整治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以土地整治规划为依托,以项目业主单位先期投入为主体,充分发挥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实行科学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有效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实施原则

   (一)引导投入原则。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先建后补”项目的引导作用,业主单位必须具有主动、自愿投入土地整治项目的积极性,鼓励项目业主单位加大投入,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和质量。

   (二)计划管理原则。实行“先建后补”的建设项目必须在立项批复和计划安排的范围内实施,凡不在项目区范围以及不在计划安排之内的建设内容不予补助。

   (三)落实目标原则。实行“先建后补”的建设内容必须符合项目可研报告、规划设计所规定的建设目标和标准,不得因“先建后补”降低工程设计标准。

   (四)保证质量原则。要建立严格的项目责任制,对项目资金和建设进行全程监管,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

   (五)严格管理原则。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先建后补”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先建后补”实施范围。本次土地整治“先建后补”试点项目拟选择在呼伦贝尔农垦集团谢尔塔拉种牛场施业区内实施。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在全市推开。

    第五条  项目申报。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申报踏查相关规定执行。申报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参与积极性高、诚实守信,具备项目“先建后补”资金自筹能力和项目建设组织能力。在拟申请“先建后补”项目立项时,出具实行“先建后补”建设承诺书。 

    第六条  立项评审。“先建后补”项目实行立项评审。项目业主单位组织有资质的土地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并派人实地考察后,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通过立项后的项目进入呼伦贝尔市“先建后补”土地整治项目库。

    第七条  审核批准。通过入库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组织有资质的土地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和预算书,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先建后补”项目的规划设计,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等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编制,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要求,规划设计方案要因地制宜,严密准确,并鼓励采用大型喷灌机、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审查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共同下达规划设计与预算批准文件,批复后的规划设计作为施工的依据。

    第八条  项目变更。“先建后补”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变更的,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聘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对变更合理性及工程造价等方面进行审计,结合审计结论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论证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与管护。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批复的项目规划设计进行自主建设施工,完成规划设计中规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并建立项目台账,完整反映项目的投资情况。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审计制等制度。对确需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要按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项目施工单位需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开展工程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和规定标准的,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必须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条  项目验收。土地整治“试点”项目工程竣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审计。市财政局委托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对工程进行全程跟踪审计。项目验收后,对项目决算进行审计,对项目投资额度进行核定。

    第十二条  核准补助。对审计认定项目投资规模符合计划要求的,并且工程建设合格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支付原始凭证,填报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书向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提出补助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与市财政局共同行文决定核准财政补助资金额度,经核准后的资金将直接拨付项目业主单位账户,补助资金为1000元/亩左右,资金来源为自治区切块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三条  移交管护。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严禁利用“先建后补”项目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土地整治资金,严禁未批先建、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如有发生以上违规违纪行为并经查实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土地整治资金外,该项目业主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先建后补”土地整治项目。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土地整治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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