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中央、 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 号) 精神, 有效应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 进一步支持居民购房需求, 合理消化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平稳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市委、 政府有关房地产去库存的总体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 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 坚持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作为房地产去库存的重要渠道, 通过棚改贷款政策倾斜和基础设施配套优先等措施,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方式进行安置,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要达到 60%以上。 旗县区要统筹考虑本地区棚户区、 旧城区改造回迁安置和存量商品住房供需情况, 采取被征收人自主购买、 政府搭建购房信息服务平台、 政府回购存量商品房等方式解决棚户区、 旧城区改造回迁安置, 消化商品住房库存。
二、 鼓励农牧民进城购房。 加大对农牧民进城购房政策支持力度, 农牧民进城购房与自由职业者一样享受公积金贷款( 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制定)。 对进城购房的农牧民(包括其他购房者),凡属首次购房的,申请商业银行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符合使用条件的),执行不超过 20%的首付比例。 符合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条件的农牧民拆除危旧房后到城镇购买商品住房,仍按标准享受危房改造资金补助。
三、 全面落实购房落户政策。 在市行政区域内, 农牧民(包括其他购房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本人、 配偶及其双方父母、 未成年子女均可按当地户 籍政策在购房所在城镇落户,农牧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城镇教育、 就业创业、 基本医疗卫生计生、 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 消除农牧民等进城人员 顾虑, 实现购房预期。
四、 积极培育开拓商品房屋租赁市场, 全面实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机制。 从 2016 年起, 各地不再开工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普遍实施根据市场租金价格的一定比例, 实行分类长期货币化补助政策。 同时, 各旗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 建立和完善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五、 切实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去库存税收优惠政策。
1.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异地安置的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房屋补偿费、 安置费的, 只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并按财税〔2016〕23 号文件规定执行;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 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 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并按财税〔2016〕 23 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一次性购买库存商品房 1 万平方米或累计达到 1.5 万平方米的专业化企业或个人,5年内免征所持有房屋出租收入的各种地方性税收;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比例在现行标准上降低 1/3 执行; 将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商业、 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在现行标准上分别降低 50%执行(调整后预征率低于 1%的按 1%执行)。
2.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的税率征收契税; 90 平方米以上的,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 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 减按 1%的税率征收契税;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3. 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 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 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六、 高度重视非住宅商品房屋去库存工作。
1.各地可采用政府租用、 贷款贴息、 财政补助等方式, 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和闲置厂房、 仓库等房屋建筑, 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 商务居住复合式地产、高层次人才公寓等, 通过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 实现非住宅商品房库存的消化。
2. 对符合改造条件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写字楼, 可由投资者、政府或其他投资者收购或长期租用, 改造为教育培训、 幼儿园等用房, 也可改造为酒店式公寓以及用于社会化养老、 文化、 旅游、体育产业等其他符合条件的经营性、 公益类用房。
3.对于申请改变房屋用途的,在不增加容积率、 不改变城市设计、 不影响绿地等前提下,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和企业申请,对用地性质、 年限等进行调整。
4.自住型公寓享受住宅政策。 居民购买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用于自住的,可以视为住宅, 交易税费按照住宅标准缴纳,同时在落户、 水电暖民用价等方面享受同地段住宅同等政策。 已经购买的用于自住的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享受住宅同等政策。
七、 加快推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 实行房地产去库存与房地产开发建设用 地挂钩制度, 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没有完成的地区, 要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供应。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 研究制定房地产开发用地用途转换方案, 通过调整土地用途、 规划内容,引导尚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和自治区支持的新兴产业,特别是养老、 文化、 旅游、科教、 体育等产业的开发建设。
八、 促进供需双方采取积极措施去库存。 各地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库存商品房进入购房信息服务平台实现销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 加快商品房销售。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通过举办房地产展览交易会等形式, 积极引导刚性购房需求和改善型购房需求。
九、 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整合重组。 各地要大胆探索建立房地产开发(包括棚户 区改造) 项目市场退出机制, 引导综合实力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收购或整体收购实力相对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整合重组。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 37 号),开发企业和项目重组享受契税减免优惠政策。
十、 充分发挥政府在去库存中的宏观调控作用。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争取力度, 积极推进国开行、 农发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申报审批发放工作, 在避免“边去边增加”的原则下, 实行差异化管理, 积极支持和推动房地产企业完成尾留项目。 对在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三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安全措施费) 分期缴纳, 加快项目开工建设。各地要大力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促进房地产转型和去库存。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执行国家、 自治区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各旗县区可结合实际另行研究制定政策。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至 2018 年底。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