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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8-12-19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兴安盟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盟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1月3日

  

  兴安盟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兴安盟行政公署、兴安盟房投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确保借(用)款主体严格履行还款责任,及时足额偿还本息,维护政府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偿债资金是指各用款主体为确保偿还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本息而建立的专项储备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借用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贷款的各借(用)款责任主体。

  第四条  相应成立盟、旗两级偿债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成员包括: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投公司、房投公司等有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偿债资金使用的审批、审定等工作。

  

  第二章  偿债资金的筹集与建立

  

  第五条  偿债资金首先应由各用款主体自借款的当年起负责筹集和建立。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责成同级财政局督促用款主体制定偿债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及措施。当用款主体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建立偿债资金时,应以棚改项目腾退的土地出让金、自有资金等作为偿债资金。

  第六条  为了履行其偿还贷款的义务,在还款当年,盟级财政部门根据其偿债资金的到位情况、信用程度等因素,在制订对盟、旗资金调度计划时作出必要的安排;对盟直主管部门,盟、旗两级财政部门相应调减其支出做出计划。

  第七条  盟、旗两级用款主体或盟行署建立的偿债资金,存入由财政部门确定并经偿债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在该盟、旗两级有关银行开设的专户;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立的偿债资金,存入由融资平台确定并经偿债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在有关银行开设的专户。

  第八条  偿债资金的来源有:

  (一)用款主体筹集的资金;

  (二)棚改项目腾退的土地出让金及其他可出让土地;

  (三)偿债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九条  偿债资金的规模:宽限期以内,以其每年应偿还的利息额为标准;自宽限期的最后一年起,以每年应还贷款本息为标准,确定偿债资金的合理额度。

  

  第三章  偿债资金的使用和清算

  

  第十条  偿债资金专门用于用款主体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的贷款本息。偿债资金专户资金只进不出,出只能用于偿还到期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偿债资金用于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后,相关责任主体应按规定程序于当年11月前及时足额归垫偿债资金,确保偿债资金专户保持规定的额度。偿债资金的归垫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和融资平台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用款主体及盟行署或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偿还完所有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本息后,财政部门或融资平台应一次性清算并全额退还其偿债资金专户余额。

  

  第四章  偿债资金的监督

  

  第十三条  偿债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盟、旗两级偿债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偿债资金的建立进行指导,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偿债资金的监督。各责任主体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确保偿债资金合理建立、有效使用、安全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借(用)款主体及盟行署或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通过融资平台借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各借(用)款责任主体建立偿债资金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盟行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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