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年调整完善版)的批复宁政函〔2016〕163号
中宁县人民政府:
《中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中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中宁政发〔2016〕13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中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年调整完善版)》(以下简称《规划》),指导思想清晰,内容完善,与“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有序,涉及的建设用地布局、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等内容,符合相关标准,符合当地实际,原则同意中宁县调整完善后的《规划》。
二、你县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制度,严格落实《规划》各项主要调控指标,统筹土地利用,确保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9.82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2.2万亩,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7.27万亩以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9.09万亩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不突破2.1万亩,落实“数量相等、质量相当”耕地占补平衡相关要求。
三、你县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加强规划实施的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严肃查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行为,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中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中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中宁政发〔2016〕13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中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年调整完善版)》(以下简称《规划》),指导思想清晰,内容完善,与“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有序,涉及的建设用地布局、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等内容,符合相关标准,符合当地实际,原则同意中宁县调整完善后的《规划》。
二、你县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制度,严格落实《规划》各项主要调控指标,统筹土地利用,确保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9.82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2.2万亩,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7.27万亩以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9.09万亩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不突破2.1万亩,落实“数量相等、质量相当”耕地占补平衡相关要求。
三、你县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加强规划实施的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严肃查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行为,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