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吉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一期项目(“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16〕182号
西吉县人民政府:
《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申报西吉县2016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一期项目(“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西政发〔2016〕20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西吉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一期项目(“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下达挂钩周转指标171.3638公顷。将西吉县18个乡镇39个行政村的190.4042公顷原农村居民点用地作为项目拆旧区(图斑面积),复垦农用地面积171.3638公顷。在西吉县的10个乡镇21个行政村选址建设集中安置区,在西吉县的19个乡镇134个行政村选址建设分散安置区,总占地面积144.2325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32.1106公顷,占用园地0.0384公顷,占用林地1.2588公顷,占用草地1.3580公顷,占用其他土地2.2956公顷,占用村庄居民点用地7.1711公顷)。新建安置区使用挂钩周转指标137.0614公顷。安置区建设占用的耕地,由西吉县人民政府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补充到位。
二、你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精心组织项目实施,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扎实做好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工作,确保恢复农用地的质量和数量,争取在一年之内归还周转指标。土地复垦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后,节余挂钩周转指标34.3024公顷由西吉县人民政府使用。
三、你县要扎实推进项目安置区建设,妥善做好拆迁群众安置工作,切实保障拆迁群众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你县要按照试点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试点各项任务,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1日
《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申报西吉县2016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一期项目(“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西政发〔2016〕20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西吉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一期项目(“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下达挂钩周转指标171.3638公顷。将西吉县18个乡镇39个行政村的190.4042公顷原农村居民点用地作为项目拆旧区(图斑面积),复垦农用地面积171.3638公顷。在西吉县的10个乡镇21个行政村选址建设集中安置区,在西吉县的19个乡镇134个行政村选址建设分散安置区,总占地面积144.2325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32.1106公顷,占用园地0.0384公顷,占用林地1.2588公顷,占用草地1.3580公顷,占用其他土地2.2956公顷,占用村庄居民点用地7.1711公顷)。新建安置区使用挂钩周转指标137.0614公顷。安置区建设占用的耕地,由西吉县人民政府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补充到位。
二、你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精心组织项目实施,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扎实做好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工作,确保恢复农用地的质量和数量,争取在一年之内归还周转指标。土地复垦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后,节余挂钩周转指标34.3024公顷由西吉县人民政府使用。
三、你县要扎实推进项目安置区建设,妥善做好拆迁群众安置工作,切实保障拆迁群众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你县要按照试点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试点各项任务,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