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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一期项目(“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时间:2018-12-19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海原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一期项目(“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16〕183号
海原县人民政府: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海原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海原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一期)的请示》(海政发〔2016〕23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海原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一期项目(“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下达挂钩周转指标161.7060公顷。将海原县15个乡镇48个行政村的177.6989公顷原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作为项目拆旧区(图斑面积),复垦农用地面积161.7060公顷。在海原县的18个乡镇103个行政村建设项目安置区,总占地面积167.7469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41.8866公顷,占用园地0.8673公顷,占用林地2.5876公顷,占用草地6.1510公顷,占用水利设施用地0.0474公顷,占用其他土地1.6724公顷,占用村庄居民点用地14.5346公顷)。新建安置区使用挂钩周转指标153.2123公顷。安置区建设占用的耕地,由海原县人民政府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补充到位。
二、你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精心组织项目实施,扎实做好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工作,确保恢复农用地的质量和数量,争取在一年之内归还周转指标。土地复垦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后,节余挂钩周转指标8.4937公顷由海原县人民政府使用。
三、你县要扎实推进项目安置区建设,妥善做好拆迁群众安置工作,切实保障拆迁群众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你县要按照试点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试点各项任务,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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