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土地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规范依法依规管地用地,健全土地督察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土地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
推进土地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健全完善土地督察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明确各地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发现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规范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土地督察发现问题,是指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我区开展例行督察、审核督察、专项督察等工作后,向我区反馈的整改意见等法律文书所指出需要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整改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土地督察机构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自觉接受和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展工作,依照问题类别,对照问题事项,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逐条逐项落实整改。
第四条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各地开展督察期间初步提出的具体问题,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就其定性及时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图件等加以举证,并对举证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凡督察机构指出问题要依法依规按要求提前做好整改工作。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交办意见书前,市、县(区)整改进度不能低于70%,在意见书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前一个月整改进度不能低于90%。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土地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土地督察整改工作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地方人民政府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各负其责。
第七条 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针对土地督察指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工作具体任务、整改措施、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全区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有资产监管、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整改工作相关联的具体事项。
第八条 完善督促检查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和整改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进整改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应当根据进度情况,对有关市、县(区)和单位进行督促指导,对整改不力的地区,可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专项督查。
第九条 建立挂牌督办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土地督察发现的涉及耕地保护、土地利用、违法用地等方面重大突出典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或公开通报,并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条 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对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督察意见决定、拒绝整改、整改不力、弄虚作假、督察整改期间发生重大土地违法行为或者屡禁不止的地区,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约谈;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重且整改不力的地区,由自治区土地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牵头单位下达督促整改通知书,经督促仍不能有力推动整改的,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属于经国务院和自治区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抢险、救灾、环保等急需建设的民生项目除外),并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督查问责力度确保工作落实的意见》(宁政发〔2015〕102号)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追究相关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完善整改结果公开机制。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按照政务公开要求,推行土地督察整改结果公告制度,凡是符合公开条件的应当在主流新闻媒体、网站予以公开,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土地督察整改报告制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全区范围内土地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的牵头工作,应当根据整改时限要求,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积极推动土地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在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等法律文书限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真实、准确、完整地书面报告整改结果及相关材料,同时抄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于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复杂问题,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申请延长整改期限,未获同意的,需按既定时限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规范依法依规管地用地,健全土地督察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土地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
推进土地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健全完善土地督察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明确各地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发现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规范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土地督察发现问题,是指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我区开展例行督察、审核督察、专项督察等工作后,向我区反馈的整改意见等法律文书所指出需要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整改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土地督察机构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自觉接受和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展工作,依照问题类别,对照问题事项,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逐条逐项落实整改。
第四条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各地开展督察期间初步提出的具体问题,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就其定性及时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图件等加以举证,并对举证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凡督察机构指出问题要依法依规按要求提前做好整改工作。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交办意见书前,市、县(区)整改进度不能低于70%,在意见书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前一个月整改进度不能低于90%。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土地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土地督察整改工作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地方人民政府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各负其责。
第七条 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针对土地督察指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工作具体任务、整改措施、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全区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有资产监管、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整改工作相关联的具体事项。
第八条 完善督促检查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和整改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进整改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应当根据进度情况,对有关市、县(区)和单位进行督促指导,对整改不力的地区,可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专项督查。
第九条 建立挂牌督办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土地督察发现的涉及耕地保护、土地利用、违法用地等方面重大突出典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或公开通报,并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条 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对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督察意见决定、拒绝整改、整改不力、弄虚作假、督察整改期间发生重大土地违法行为或者屡禁不止的地区,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约谈;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重且整改不力的地区,由自治区土地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牵头单位下达督促整改通知书,经督促仍不能有力推动整改的,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属于经国务院和自治区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抢险、救灾、环保等急需建设的民生项目除外),并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督查问责力度确保工作落实的意见》(宁政发〔2015〕102号)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追究相关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完善整改结果公开机制。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按照政务公开要求,推行土地督察整改结果公告制度,凡是符合公开条件的应当在主流新闻媒体、网站予以公开,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土地督察整改报告制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全区范围内土地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的牵头工作,应当根据整改时限要求,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积极推动土地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在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等法律文书限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真实、准确、完整地书面报告整改结果及相关材料,同时抄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于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复杂问题,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申请延长整改期限,未获同意的,需按既定时限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