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大棚房”进展情况的通报
时间:2018-12-20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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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业大棚是用于丰富人民群众“菜篮子”、稳定市场供应保障的重要设施,也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和实现产业脱贫的重要手段。目前个别企业和人员却以实施设施农业项目为名,擅自改变农业用途。按照8月22日石泰峰书记在《关于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农业大棚改建‘私家庄园’屡禁不止亟待加强整治力度”一文的批示》上的批示精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农牧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区开展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8〕314号),9月6日,银川市委副书记、市长杨玉经带队深入各县(市)区,对我市存在的设施农业违法违规非农建设行为进行深入调研。
一、我市“大棚房”违建的类型
通过调研,我市各县(市)区都不同程度存在“大棚房”违建问题。一是在大棚内部或附近建设居住、休闲等房屋,变相以房地产项目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建成后出售、出租,或诱导、蛊惑他人购买大棚后自建房屋。二是将原有大棚房看护房从以前的15平米,改扩建到30到50平米,甚至建成面积更大的居住院落,用于自住或以个人名义出租出售给他人谋取利益。三是一些老旧温棚年久失修后,出租或出售后改变农业用途,变为废品收购站或加工小作坊。四是农业园区发展三产融合和休闲农业,存在超出设施用地指标配备休闲设施,过度硬化棚内地面现象。
二、抓紧抓实专项清理整治,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
经过深入的调研,杨玉经市长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违建行为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厉打击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实施的各种非农建设行为,促进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9月7日全国、自治区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市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入位担责,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抓紧抓实“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
在农用地上建设“大棚房”不仅造成对宝贵耕地资源的破坏,而且还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大棚房”多由薄膜、塑料板等易燃材料覆盖,内部布局密集,且没有完备的消防设施保障,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将会对在此居住和活动的人群造成严重生命威胁。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破坏耕地或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六条之规定,应退还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应拆除,恢复土地原状;违法破坏耕地情形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论购买“大棚房”或购买大棚后自建房屋,违法建筑物的相关权益均不受法律保护;自建“大棚房”的,建房人还应依法承担上述相关法律责任。
三、有关要求
(一)要严守耕地红线,坚决打击设施农业非农建设行为,切实抓好自查、核查、督查工作,以最坚决的态度贯彻落实好中央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二)要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对全市设施农业用地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所有农业园区要逐一入园入棚现场核查,确保全覆盖、无遗漏、无死角,切实摸清设施农业建设、用地和管理现状,对排查出的各类问题,要建立问题台账,对账销号。
(三)要坚决整改、严格执法,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农业大棚内违规建房或以发展农业为名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等行为,要迅速行动,依法依规,严格执法,坚决彻底整改,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推动农业产业健康高效发展。
(四)对休闲农业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所必须配套的临时性附属设施,在未改变耕地属性,未突破农业设施用地指标的,要仔细甄别,超出指标配备的应限期整改或完善用地指标手续。
(五)要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巡查、建立长期机制,强化源头管控,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切实将设施农业项目非农建设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要依法依规推进,维护社会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