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宁政发〔2015〕106号)及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艾依河银川段生态保护的决定》(银人常发〔2013〕53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印发《艾依河银川段及阅海水产禁限养区划定方案》,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宁政发〔2015〕106号)及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艾依河银川段生态保护的决定》(银人常发〔2013〕53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印发《艾依河银川段及阅海水产禁限养区划定方案》,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艾依河银川段及阅海水产禁限养划定方案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宁政发〔2015〕106号)及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艾依河银川段生态保护的决定》(银人常发〔2013〕53号)文件要求,对艾依河银川段、阅海水产禁、限养区域进行划分。
一、划分类型及标准
水产养殖是指从事鲤鱼、草鱼、鲫鱼、花白鲢、鲶鱼等品种通过人工投喂饵料进行饲养的活动。我市水产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一)水产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除增殖放流外的任何水产养殖活动,禁止设立水产养殖场、网箱及围网。我市禁养区主要包括:
1.饮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2.航道、河道、防洪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及艾依河银川段河道;
3.阅海湿地保护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二)水产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水产养殖数量和养殖模式,限养区内现有的水产养殖区域养殖尾水需在养殖区内封闭循环利用,排放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我市限养区主要包括:
1.饮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2.艾依河水域、滩地及河口线两侧100米以内,有湖泊的,以开口线向外100米为界;
3.重点的湖泊、水库。
(三)水产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适合水产养殖区域。
1.池塘养殖区:包括普通池塘养殖区、工厂化养殖设施;
2.其他养殖区:包括稻田综合种养。
二、保护区划定范围及面积
(一)禁止养殖区:
1.艾依河银川段南起永宁县李俊镇西邵村,北至贺兰县洪广镇高荣村的河道及沿线与之连通的湖泊水系,全长158公里,水域面积5万亩。其中:贺兰县段23.5公里,途径贺兰县南梁台子铁西村、常信乡五渠村、谭渠村、于祥村、王田村、新民村、洪广镇洪广村、金沙村、高荣村。金凤段46.5公里, 主要为城市景观带,永宁段西部水系38公里,为农田用水区和景观娱乐用水区。
2.阅海湿地保护区,面积29000亩。
(二)限制养殖区:
1.艾依河水域、滩地及河口线两侧各100米以内,限养池塘面积449.25亩。
2.永宁县海子湖水域面积600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各县(市)区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加强执法监管,规范辖区内养殖行为,保证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整治、污染配套设施建设等重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切实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
(二)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水产养殖场、养殖设施,并对原有网箱、围网进行清理、整治。
(三)在限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水产养殖场及养殖设施。已有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水产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按比例安排尾水净化池塘对养殖尾水进行处理,排放达到地方环保部门及相关排放要求,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经污染整治仍无法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将依法予以关闭或搬迁。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资金投入,强化技术指导,加大宣传力度,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水产养殖污染集中整治任务按时完成。
(二)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全面详查本辖区内水产养殖、治污设施建设、农田配套面积、粪污综合利用等状况,精心编制本辖区内《水产养殖发展规划》,明确禁养、限养区范围,细化整治及配套设施建设的相关措施。鼓励发展水产养殖业环保社会化服务组织,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机制,形成多路径、多形式、多层次推进水产养殖污水治理新格局。
(三)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对划分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的规模水产养殖场
公开曝光,对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的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正面宣传,全面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