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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2-2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3日

  银川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根据住建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2012〕32号),《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银政办发〔2012〕129号)、《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银政发〔2010〕240号)、《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银政办发〔2013〕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辖三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采用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的通知》(宁建(保)发〔2014〕9号)要求的危旧住房,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我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征收部门在尊重棚户区被征收人的意愿,自主选择安置方式的前提下,积极推进。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征收部门负责做好货币化安置的组织实施(安置、房票审核、结算等)工作。

  市土地储备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别负责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监管资金使用,印制全市统一的房票文本。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搭建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存量住房房源库。

  市辖三区政府、审计、物价、监察、发改、规划等部门各司其职,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相关工作。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

  (一)利用存量住房安置

  1.政府购买安置:棚户区改造征收部门可在尊重民意的前提下统一购买存量保障性住房或商品住房,安置棚户区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自主购买:政府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房源及销售价格,主管部门对房源进行备案并建立房源库,提供给棚户区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

  (二)货币直接补偿:根据货币补偿标准直接向棚户区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采取存量住房安置,暂不进行货币直接补偿。

  第七条  棚户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直接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货币补偿按征收时点的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及补助、奖励、一次性搬迁费等确定。

  第八条  选择存量住房安置的货币化安置补偿价值标准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价值,根据应安置房屋面积及应安置房屋面积单价确定。应安置房屋面积单价为被征收房屋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征收时点市场评估价(选择3-5个点评估价取均值),应安置房屋面积为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1倍(不足50平米补足50平米)。根据现行政策原地安置棚户区被征收人可增购10平米,如棚户区被征收人同意增购的,可计入应安置房屋面积。增购单价统一按小高层建设成本计算(棚户区被征收人所需交纳的增购款可在计算补偿价值时统一扣减)。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价值,根据应安置房屋面积及应安置房屋面积单价确定。应安置房屋面积单价根据周边或就近康居安置房建设平均成本,及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征收时点市场评估价各占50%确定,应安置房屋面积为征收协议中约定的返还房屋面积。

  已部分安置的,应安置房屋面积为下欠房屋面积,其市场评估价时点为货币化安置方案批准时点。

  第九条  棚户区被征收人选择政府购买安置的,由棚户区改造征收部门确定货币化补偿价值,补助、奖励可计入货币化补偿价值。用于抵顶安置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货币化补偿价值的90%,余额部分由征收部门核算后,通过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棚户区被征收人。安置房源价值高于货币化补偿价值的,由棚户区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一次性补交;

  安置时棚户区改造征收部门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安置协议(包括货币化补偿价值、安置房源价值、补差等内容),作为税务部门为棚户区被征收人免税的依据。

  第十条  棚户区被征收人选择自主购买房源库中房源进行安置的,通过房票进行结算。

  房票是指棚户区改造征收部门根据货币化安置补偿价值标准,确定货币化补偿价值,可包含补助、奖励一并计算,开具给棚户区被征收人用于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房票内容应包括:棚户区项目名称、征收补偿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房票使用人姓名、身份证号、房票金额、棚户区改造征收部门、出票人、审核人、出票日期、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棚户区被征收人取得的房票只能用于本人或直系亲属购房,不得提现、转让、倒卖;房票可用于购买住房、储藏室、车库,不得用于购买营业房等其他经营性房产。

  第十二条  房票购房流程及结算方式如下:

  (一)棚户区改造征收部门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棚户区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后,向其开具房票。

  (二)棚户区被征收人持房票、征收补偿协议与房源提供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总价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由棚户区被征收人一次性补交。房票用于购房的金额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90%,余额部分由房源提供方先行支付给棚户区被征收人。

  (三)房源提供方持房票、已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复印件、返款收据等资料,与棚户区改造征收部门每月25至30日,办理房票结算相关业务。资金由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房源提供方。支付进度:首期拨付房票金额的30%,待房屋正式交付后,凭棚户区被征收人签字入户手续再拨付70%。

  (四)棚户区改造征收部门根据棚户区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住房情况,开具相关证明,作为税务部门给棚户区被征收人免税的依据。

  第十三条  棚户区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3个月内,持征收部门出具的房票,可选择房源库中房屋自主购房;在期限内未选购房屋的,所持房票自动作废,由棚户区改造征收部门指定地点安置。

  第十四条  棚户区被征收人选择存量住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过渡时间根据房源提供方承诺的交付日期计算,由棚户区改造征收部门另行支付给棚户区被征收人。

  第十五条  进入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库的房源,销售价格由房源提供方申报,申报价格应低于同期的市场销售价格,并出具包括房屋坐落、销售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的《承诺书》。房源库信息向社会公开,定期更新。房源库中房屋的销售价格仅适用于棚户区被征收人,每三个月可申请调整一次。

  第十六条  棚户区改造征收部门购买存量住房用于安置的,房源及价格必须上报银川市购买存量住房及房屋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保障性住房价格由市住建局提出,市物价部门审批确定;商品房房源及价格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棚户区被征收人选择政府购买安置的,安置房源均价为棚户区改造征收部门购买单价,各楼层价格由棚户区改造征收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建成或基本建成;五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符合抗震设防、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的住房。

  (二)水、暖、电、气基础设施齐全。

  (三)房屋产权明晰,无纠纷。

  (四)房源必须在12个月内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棚户区被征收人属于低保家庭,通过保障性住房安置的,如房票票面金额(政府购买安置时为货币化补偿价值)尚不足偿付一套住房,差价款部分由政府出资补足形成按份共有产权。棚户区被征收人购买部分面积产权归个人所有,政府出资部分面积产权归政府所有。棚户区被征收人家庭条件改善或上市交易的,可购买政府所占产权,购买价格按安置时的价格计算。

  第十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政府不再占有产权,统一办理经适房房产证,销售价格按经适房价格执行。

  第二十条  棚户区被征收人选择存量住房安置的,免收产权登记费;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政府购买安置时为货币化补偿价值)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款超过房票票面金额(政府购买安置时为货币化补偿价值)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棚户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直接补偿取得的货币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参与棚户区改造征收及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项目,应由项目征收部门编制货币化安置补偿方案及资金测算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资金到位后方可启动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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