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固原市区海绵城市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区海绵城市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固原市区海绵城市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决定》、《固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固原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等文件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规划、立项、土地供应、选址、招标、方案设计及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分类实施海绵型建筑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水生态修复、排水防涝、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中心城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85%、雨水资源利用率达到10%。
第四条市住建局是市区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部门,其他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协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其中:
市发改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纳入年度计划,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各项前期论证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保障、监管等工作,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探索和创新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建立完善长效投入机制。
市国土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土地供给、用地预审及许可技术审核等相关工作,并在土地划拨、出让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监测试点区水体水质,及时通报情况。
市住建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落实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技术审核、工程监管和维护运营管理等环节。建立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管控体系。
市水务局负责完善清水河水系保护与管理机制,健全城市排水防涝预警和应急体系,拟订、制定和推行涉水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并配合做好生态岸线保护、面源污染控制等指标的落实。
市林业局(园林局)负责园林绿化部分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推行;组织对海绵城市项目园林绿化方案、施工图初审;指导绿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目标和技术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各相关专项规划以及单体项目设计的编制、审查、规划许可的技术审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海绵城市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规划、施工等许可证办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内设施与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关系,将海绵城市设计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各个阶段,确保实现《固原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固原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实施计划(2016-2018)》确定的目标。
海绵城市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
第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海绵城市建设的适宜性进行明确阐述;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雨水控制和利用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建设规模、内容以及投资估算;在初步设计文本中应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提出初步设计方案,列明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等。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提出适宜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资源利用、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第七条凡建设项目供地时,无论是划拨用地还是出让用地,要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标和要求,并纳入土地供应条件。
土地已划拨或出让的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励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要求。
第八条项目设计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海绵城市建设方案应满足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
在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单位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方案评审时,评审单位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范和导则要求进行评审。
第九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应包括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和指标核算情况表。
方案审批时,市规划局同步聘请技术支撑单位进行海绵城市设施方案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海绵城市要求,并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建设单位应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再次进行海绵城市设施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对符合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的,按照项目建设有关规范要求提交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对符合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并经图纸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由市行政审批局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海绵城市部分内容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同时审查海绵城市设施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海绵城市目标。
第十二条对未列入海绵城市试点区域的已建项目,公共建筑应有计划地分年度进行海绵城市设施改造;鼓励住宅小区、商业区、单位庭院开展海绵城市设施改造。新建公共建筑和商业开发小区必须同步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市政府对验收合格的海绵城市项目通过资金奖补办法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三条旧城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海绵城市标准进行建设,确因项目实际情况不能完全按标准建设的,可综合考虑区域平衡,按海绵城市建设最大化原则控制。
第十四条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先地下、后地上”要求,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技术支撑单位参与并出具明确的验收意见。对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认定为不合格。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工程,市发改、财政、住建、水务、行政审批等部门不得综合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项目管理单位。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市住建局制定市场化、长效化的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服务标准和雨水径流排放管理制度,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公用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由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市财政局按效付费;公共建筑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物业单位进行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由开发企业管理,或委托物业公司管理。PPP项目海绵城市设施按合同约定管理。
第十八条市住建局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建设海绵城市监测和运营管理平台,在线监测海绵城市相关设施运行情况,为海绵城市提供现代化、数字化管理手段。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对PPP项目运营期内的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市政府按效付费。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九条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国家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外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