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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时间:2018-12-2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7月26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6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极不协调。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基本原则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在实施棚户区改造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各方参与。棚户区改造涉及面广、公益性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组织引导的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二)以人为本,和谐推进,依法改造。棚户区改造要把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重要目标。确定改造片区和制订补偿安置方案,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证群众得到实惠。

(三)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棚户区改造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尽力而为E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从居住条件最困难、安全隐患最严重、群众要求最迫切的片区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统筹兼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整治与新建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按照宜拆则拆,宜修则修的要求,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设施配套和环境整治改造,严禁大拆大建。拆除新建的,采取异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方式,能就近安置的,尽可能就近安置,并适当安排公共服务用房。

三、目标任务和改造方式

(一)目标任务

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从2013年起,力争用年时间基本完成21.4万户棚户区改造任务,重点做好西宁、海东、格尔木、德令哈等城市的棚户区改造,使住房使用功能得到提升,配套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居住质量得到提高。2013年,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4.48万户,以后年,每年改造万户左右。

(二)改造方式

1.棚户区改造项目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计划,对具备商业开发条件或基本可以实现资金平衡的片区,选择具有一定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市场运作进行改造;对没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地块,由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承担棚户区改造任务,具体负责房屋征收、回迁安置、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等工作。

2.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视不同情况分类施策。对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消了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优先安排改造;对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逐步安排改造;对其他需要改造的村,区分轻重缓急,有序实施改造。

3.国有工矿棚户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区,可采取异地或原地建设的方式,视不同情况分别纳入国有工矿或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政策扶持、银行贷款、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的同时,省级财政对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根据规模的大小、改造方式的不同,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市(州)、县政府要从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要优先安排专项贷款资金计划,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土地使用权可以认缴项目资本金。

3.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推进本企业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改造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

(二)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建设配套费等经营性收费。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分类确定用地的供应标准、规模及时序,规范土地审批及供应程序。棚户区改造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四)完善征收与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可在维护被征收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五、组织实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棚户区改造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州)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及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及时下达补助资金,确保棚户区改造的顺利实施。各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的摸底调查、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前期、资金筹措、施工组织、检查验收、回迁安置、房屋分配等工作。

(二)坚持规划引导。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建设应与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棚户区改造新建项目均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综合整治项目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内容。

(三)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强化监督检查。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要组织对各地棚户区改造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专项稽查,并根据各地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奖惩。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五)重视信息公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媒体公开并及时更新建设计划任务量和完成进度等信息。对实施完成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加挂“保障性住房永久性标识牌”。

(六)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棚户区改造的积极作用、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使广大居民理解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支持棚户区的房屋征收工作,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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