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积极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的科学引领作用,落实《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现就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城乡规划是城镇化发展的基础保障,是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的重要依据,关系民生保障和改善,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对于促进城镇布局和形态优化,实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对于转变城乡建设和发展模式,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空间、水及其他稀缺资源,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实现城乡社会可持续发展;对于全面落实全省“四区两带一线”和“三区”发展战略,促进经济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造福广大人民群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二、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主要目标和基本要求
(二)主要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发挥城乡规划对城镇空间布局、城镇功能定位和各种资源配置的引领作用,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全面落实“十二五”规划确定的2015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50.5%、城乡一体化走在西部地区前列的目标。
(三)基本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城乡规划建设的重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合理布局城镇,合理确定城乡建设时序和重点,切实提高城乡建设综合效益。
———坚持可持续发展。依据人口、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标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集约利用土地。
———坚持传承创新。尊重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文化遗产以及人文环境,建设适合本土的城乡文化,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传统风貌,体现时代特征。
———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各项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管,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三、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
(四)着力构建合理的城镇空间体系,加快城镇化进程。省级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快组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科学确定全省城镇发展战略,构建全省“一轴、一带、四区”为骨架的城镇空间发展布局,即形成以兰青、青藏铁路为城镇发展主轴,沿黄河城镇发展带,以西宁为中心、乐都为次中心的东部城市群地区,以格尔木、德令哈为中心的柴达木城市带地区,环湖地区以及青南生态城市发展区。大力实施区域中心城市带动战略,科学预测并合理引导各区域城镇化发展,把城市群(带)作为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的主体形态,科学规划城市群(带)内各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将城市群(带)规划与经济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结合起来,推进城镇间政策互惠、产业互融、服务互联、资源共享。加快海东撤地设市和玉树、贵德等地撤县设市工作步伐,改善城镇体系结构。认真组织编制好市(州、地)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建立与生产力布局相匹配,布局合理、层级清晰、功能完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格局。
(五)加强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协调,促进城镇间的相互联系和协作。按照功能配套、适度超前、安全高效、科学合理和区域统筹、城乡一体的要求,推进区域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热、燃气、垃圾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在制定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时,要满足全省城镇空间发展布局及城镇间相互联系和协作的要求。控制好区域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廊道、区域性生态绿地等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完善城乡抗震、消防、防洪和地质灾害防治等综合防灾体系。
(六)加强和改进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水平。严格执行总体规划修改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规划和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树立绿色、低碳的城市发展理念,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按照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互动发展要求,合理确定城市性质,明确城镇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边界。明确规划道路红线、绿地建设绿线、河道水系控制蓝线、公用设施建设黄线、文物保护紫线等“五线”,并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加强产业、交通、生态以及防灾等专项规划研究,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强化城镇发展的产业支撑。保护好自然山水格局,加强城镇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城镇建设整体质量,突出城镇个性特征。大中城市要优化中心城市用地布局,结合产业发展向外拓展,注重提升城市服务功能,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小城市要按照“小而精、小而美、小而特”的要求,注重提升城市品质,保持城市特色。
(七)加强各类开发区(园区、城市新区)规划编制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城乡发展的支撑体系。积极引导工业及现代物流向园区集中,园区向城镇聚集,切实推动城镇建设与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城市新区以及各类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依法实施规划并统一管理。新区以及园区设置和选址要进行严格的科学论证,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各类园区建设要职能明确,产业特色鲜明,依据全省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布局要求,按照“抓新”、“抓大”、“抓优”的园区发展思路,调整园区产业结构,转变园区发展方式,发展绿色园区。
(八)加快近期建设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确定城镇发展建设实施时序。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城市、镇近期建设规划制定,要优先抓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重大产业项目和保障性住房等重大民生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布局,科学合理确定城镇发展建设实施时序。特别是要强化中小城市产业功能,增强小城镇公共服务和居住功能,解决小城镇建设散、乱、差以及城镇化落后于工业化等问题。
(九)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力度,为建设项目的实施提供规划依据。城市、县城乡规划部门要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编制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和编制水平。在城镇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要做到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为城镇建设项目实施提供法定规划依据。加强城镇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积极做好城市新区、重要开发地块、公共活动广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和主干道两侧等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十)提高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水平,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科学规划市域、县域乡村布局体系和村落空间布局。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完善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设施和老幼福利设施建设,提升城乡宜居、宜业和旅游的服务功能。加强农村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着力改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和环境脏、乱、差的状况,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和对接,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编制好城乡一体的抗震、消防、防洪等防灾体系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提高抵御自然灾害和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的能力,保障城乡建设安全。新农村建设要注重保护农村自然环境、原有风貌、田园风光和传承村落文化。
(十一)加强城市设计工作,塑造城镇特色。城乡规划要充分尊重地域自然环境,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干扰和破坏。城市各规划阶段均应加强河道、山体等自然景观与城市建筑、城市视觉廊道等方面的研究和设计,构建良好的城市形态。尊重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从城市景观、公共艺术品、文化体育设施、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处理好城镇发展传承与创新关系。加强城镇色彩、建筑第五立面、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规划和管理,强化城镇大型公共建筑、大型片区、标志性建筑、重点地段建筑的风貌管理,通过规划引领城镇建筑的精品建设及个性塑造,打造青海城镇特色。
(十二)加强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加快各级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编制,合理利用资源,构建城乡绿色生态本底。弘扬和传承地方民族文化,挖掘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加强地方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抓好大型遗址和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保护工作。因地制宜,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积极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申报工作。加大自然遗产保护利用,避免开发建设对地域民族特色的冲击,在保护好历史文化地带、节点、单体建筑的同时,加大对近现代优秀建筑、老城区保护与改造。
四、加强规划管理和监督,维护规划严肃性
(十三)创新体制,促进规划科学民主决策。各地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论证制度和工作规则,促进城乡规划科学民主决策。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协调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群规划等跨区域性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审议全省及市、县城市总体规划、市(州、地)域城镇体系规划等地方重大城乡规划以及区域重大基础设施选址等工作。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城乡规划重大事项协调和论证,协调经济、土地、城乡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审议和协调当地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等事项。
(十四)健全城乡规划统一管理机制,加强规划监督。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监管体制,执行规划督察员制度。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省政府领导下,依法向省级政府审批的规划地区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等工作进行监督。明确各级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内部监督机制。上级城乡规划部门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依法纠正和惩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的违法干预和随意修改规划等行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各地要建立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定期评估制度,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十五)实行规划审批公开制度,规范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开制度,实行规划审批前按期公告、审批后及时公布制度。将规划许可内容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须依法将规划许可内容在建设项目现场向社会公开。提高“一书三证”规划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性质和建筑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管理,严格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调整变更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修改的程序和要求,严禁不按法定程序或违反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变更规划条件。切实做好建设项目放验线及竣工规划验收,确保城乡规划严格依法顺利实施。
(十六)强化违反规划责任追究,严肃规划权威。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立城乡规划领导约谈和考核工作制度以及事权问责制度,加强对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部门依法落实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执法检查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对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城乡规划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建设活动的执法检查,依法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未取得城乡规划许可或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
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