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西宁市湟水河沿岸养殖场搬迁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0日
西宁市湟水河沿岸养殖场搬迁工作方案
随着西宁农村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市畜禽养殖场(小区)呈增长趋势,对湟水流域(西宁段)水环境带来一定的压力,污染影响凸现。根据《青海省湟水流域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关规定,我市决定三年内完成湟水河两岸养殖场(小区)的搬迁工作,停止在川水地区批建高密度集中圈养式养殖场,合理布局规模养殖场(小区),实施养殖业出川上山。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湟水河沿岸养殖场(户)搬迁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湟水河沿岸规模养殖场的基本情况
我市湟水河沿岸的规模养殖场共有33家(湟源县6家、湟中县7家、大通县17家、城西区2家、城北区1家)(见附表1),其中生猪14家、奶牛4家、肉牛8家、肉羊4家、家禽2家、獭兔1家,现存栏畜禽17.2万头只(其中猪存栏2.48万头,牛存栏0.29万头,羊存栏0.24头,家禽存栏14.16万头),33家养殖场占地1302亩,畜棚及附属设施建筑面积25.5万平方米,其中湟水河沿岸800米以内的养殖场距西宁30公里以内的14家(见附表2),以外的19家。在农牧、环保等部门的扶持治理下,畜禽粪便及死亡畜禽基本做到了无害化处理。
二、搬迁工作的目的、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搬迁工作的主要目的。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理念,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污染,改善湟水流域(西宁段)水环境质量,确保湟水流域(西宁段)达到水体功能要求,出境断面水质稳定保持在Ⅵ类水平。
(二)搬迁的工作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先近后远”的原则,对湟水河沿岸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采取不同的方式逐步搬迁或转产。一是动员拆平。对基础设施建设相对简陋,经营效益不好的养殖场动员拆平。二是引导搬迁。对发展前景好、继续养殖愿望强烈的养殖场,按照“出川入山”的要求,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土地,争取国家、省、市项目重点支持,引导其在新选址建设养殖场,原有场址按照业主意愿处理,也可做为农畜产品加工用地。三是鼓励转产。对不愿意搬迁,也不愿拆平的养殖场,动员其将畜禽出售,转办其它产业,对转办的产业按照扶持小微企业相关政策予以扶持。
(三)目标任务。在湟水河沿岸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水污染防治重点防控区域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按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关规定,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二年全面搬迁或转产。对在城市建设、道路等重点建设规划范围内及基础设施建设较为简陋、经营效益低下的养殖场首先动员搬迁;对暂未搬迁的养殖场,严格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切实做好粪污及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搬迁计划,确保2016年搬迁7家养殖场(小区)(见附表3),2017年计划搬迁14家规模养殖场(小区)(见附表4),2018年计划搬迁12家规模养殖场(小区)(见附表5)。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力推进。县区政府是整治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要成立养殖场(小区)整治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省、市“十三五”规划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规模养殖场用地选定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3〕103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合理界定养殖区、禁养区和搬迁场地,精心制定方案和搬迁时间表,并采取措施确保搬迁后新建养殖场的土地审批工作顺利进行,推动整治搬迁工作有序落实。整治搬迁工作中,要统筹谋划、大力发展生态循环畜牧业,确保畜禽存栏数量和肉、蛋、奶产量的稳定增长,提升畜产品有效供给水平和自给率,要做到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两兼顾。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农牧部门要紧密沟通联系,落实措施,各负其责,支持县区政府做好搬迁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广播、电视、标语等形式,加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养殖场(小区)搬迁工作宣传力度,并深入做好养殖场(小区)的思想工作,既要确保整治搬迁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又要确保全市大局和谐稳定。
(三)从2016年起停止在川水地区的禁养区和湟水河沿岸批建规模养殖场,对在上述地区已建的规模养殖场,今后在项目上不再予以扶持,并衔接省相关部门不予项目和资金支持。
附表1.33家养殖场基本情况表
2.距西宁30公里以内14家养殖场基本情况表
3.西宁市湟水河沿岸畜禽规模养殖场2016年计划搬迁表
4.西宁市湟水河沿岸畜禽规模养殖场2017年计划搬迁表
5.西宁市湟水河沿岸畜禽规模养殖场2018年计划搬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