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导航

大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12-2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规程(试行)》已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2日


  
  大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工作,科学推进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18〕118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生成管理。项目用地为非国有建设用地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土地征转手续。
  根据投资方式不同,将项目分为社会投资项目和财政投融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是指社会投资一般工业、仓储类项目、中小型民用类项目及其他类项目。财政投融资项目是指财政投融资的房屋建筑类(含市政场站设施、综合管廊)项目和市政线性工程类项目。
  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的建设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大连市建设用地收储规划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三委办”)负责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各相关部门依照本规程负责建设项目生成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建立“多规合一”协同、“一张蓝图”支撑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工作依托“多规合一”服务建设平台具体实施。


  第二章  社会投资项目生成管理


  第五条  社会投资项目生成依据政府制定的年度土地收储出让计划进行管理,其中一般工业用地项目推行土地带方案出让制度。
  第六条  国土房屋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年度土地收储出让计划。利用“一张蓝图”进行自然资源信息查询,并依据《自然资源信息查询报告》对项目规划符合性进行研判,并制定年度土地收储出让计划。
  社会投资项目年度土地收储出让计划按以下流程制定和实施。
  1.计划草案提出:由国土房屋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等,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和土地市场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整理提出下一年度土地收储出让计划(草案),提交规划管理部门。
  2.空间实施规划制定: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收储出让计划(草案),在30个工作日内开展地块容量研究、设施承载力分析及微观城市设计等工作,形成社会投资项目用地年度空间实施规划(建议稿),通过“多规合一”服务建设平台发送至国土房屋、海洋、林业、环保、城建、商务、文物保护、国家安全、气象等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3.意见征集:国土房屋管理部门核实项目是否符合供地政策并提出意见,针对住房(公寓)开发项目提出配建租赁住房要求。
  海洋管理部门对计划需要填海的项目,核实用海审批层级及该项目用海上级审批机关审批进度情况。
  林业管理部门核实是否符合林地利用规划,提出项目用林意见。
  环保管理部门核实是否符合环保规划,提出环保意见。
  城建管理部门核实是否符合城建(道路、防洪排水、绿化、环卫)专项规划规定及要求,提出意见。
  文物保护部门核实是否符合文物保护规定,提出意见。
  国家安全管理部门核实是否符合国家安全事项,提出意见。
  商务管理部门核实是否符合成品油分销体系规划,提出行业发展意见。
  气象管理部门核实是否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定,提出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汇总整理各部门意见,形成社会投资项目年度用地空间实施规划,充实完善年度土地收储出让计划(草案),于次年1月初提交国土房屋管理部门。
  4.计划报批:国土房屋管理部门结合社会投资项目用地年度空间实施规划和年度拟出让地块控规图则,对社会投资项目年度土地收储出让计划(草案)进行补充完善,于次年1月底前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5.计划下达: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在市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正式下达社会投资项目年度土地收储出让计划。
  年度土地收储出让计划应明确地块名称、策划条件、拟出让时间,实施计划工作分工、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等内容。
  6.计划实施:各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应按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出让方案制定、净地提供等前期工作,国土房屋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按程序将出让方案报“三委会”联席会审查,“三委会”审定。
  7.计划增补:未列入年度土地收储出让计划的项目,经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研究确定可作为计划外新增项目组织出让的,由项目责任部门商国土房屋管理部门按上述程序启动计划增补。
  第七条  一般工业用地项目出让方案按以下流程制定和实施。
  1.项目启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结合招商需求,滚动启动项目,提出选址意向、产业定位、建设内容及规模等相关前期材料,通过“多规合一”服务建设平台发送至经信、规划、环保等管理部门征询意见。
  2.意见征集:经信、规划、环保等管理部门分别对项目进行核实,各部门应在收到相关前期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经信管理部门提出是否符合产业定位审查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规划初步意见。
  环保管理部门核实是否符合环保规划,提出环保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汇总各部门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项目提交国土房屋管理部门。
  3.规划条件编制: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将项目前期材料及审核意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条件编制,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提交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出让方案制定和批准:国土房屋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根据规划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拟定出让方案。
  5.方案实施:国土房屋管理部门牵头,按程序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用地公开出让工作。
  第八条  国土房屋管理部门牵头建立社会投资项目储备库。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及时将意向、在谈的招商项目录入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财政投融资项目生成管理


  第九条  财政投融资项目由发展改革等立项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建立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储备库,提出近期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条  规划管理部门结合“多规合一”规划成果,开展财政投融资项目实施规划的编制工作。财政投融资项目的生成应当明确预选址、用地指标、相关部门意见等事项。经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是项目进入审批程序的依据。
  第十一条  财政投融资项目按以下流程开展生成管理工作。
  1.项目启动:规划管理部门根据近期建设项目计划,利用“一张蓝图”进行自然资源信息查询,并依据《自然资源信息查询报告》对项目规划符合性进行研判,会同发展改革、国土房屋、建设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结合财政投融资项目实施规划,提出项目选址意向、初步建设内容及规模等,通过“多规合一”服务建设平台发送至各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意见。
  2.意见征集:国土房屋管理部门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是否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是否具备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
  海洋管理部门对计划需要填海的项目,核实用海审批层级及该项目用海上级审批机关审批进度情况。
  林业管理部门核实是否占用林地,提出项目用林意见。
  环保管理部门核实是否符合环保规划,提出环保意见。
  城建管理部门核实是否符合城建(道路、防洪排水、绿化、环卫)专项规划规定及要求,提出意见。
  文物保护部门核实是否符合文物保护规定,提出意见。
  国家安全管理部门核实是否符合国家安全事项,提出意见。
  气象管理部门核实是否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定,提出意见。
  涉及城市重点地段和生态敏感区域的项目,各部门应加强前期研究论证。规划预选址和建设条件核实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最长均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项目建议书批复:经核实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情况进行筛选,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
  项目建议书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责任部门、业主单位等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规划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将规划选址意见(含边界图)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开展用地预审及压覆矿产资源报告审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财政投融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转入项目实施库,启动正式审批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明确的新增项目或其他特殊紧急项目,按照“首问责任制”原则,谁牵头、谁落实。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大连市建设用地收储规划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