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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及新市区规划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12-2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及新市区规划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主城区及新市区的城乡规划工作,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连市主城区(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市区(包括金州新区、保税区、普湾新区)的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二、《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在主城区、新市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必须符合《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严格遵守《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界限(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界限(紫线)、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界限(黄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地区界限(蓝线),保持城市整体风貌,维护城市景观视廊和城市天际轮廓线,合理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和空间形态。
  四、主城区的规划建设应注重拓展城区发展空间,坚持以新城区建设为主,老城区的改建应充分考虑现有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新城区的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各类配套基础设施,并且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五、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旅顺口区、金州新区、保税区、普湾新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须按有关规定进行。
  八、主城区及新市区的开发和建设须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须依据《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经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满足相关规范、标准。
  九、主城区及新市区内下列建设项目须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一)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沿线以及历史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滨水岸线、重点发展地区等建设项目;
  (二)区域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经营性建设项目(工业项目除外);
  (四)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十、拟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建设项目,须提前1个月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重要建设项目须附市规划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十一、城乡规划报审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说明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十二、经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旅顺口区、金州新区、保税区、普湾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开展各自辖区内的其他规划许可工作。
  十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旅顺口区、金州新区、保税区、普湾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项目,应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十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执行情况的监督与管理,组织现场办公,提高工作效率,指导和协调各地区规划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做好规划服务工作。各区(先导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五、大连市其他地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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