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我市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引导非农建设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现将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使用易地补充耕地指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按照收购指标时的价格收取补充耕地指标费用。
二、使用我市本地补充耕地指标时,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收取标准仍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24号)执行。
三、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按照使用补充耕地指标价格的两倍标准执行,其中50%为补充耕地指标费用,50%为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费用。补划费用拨付给承担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费用主要用于提高耕地质量和管护永久基本农田等方面。
四、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要全部缴入国库,分别列耕地开垦费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其中,耕地开垦费按照《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辽政发〔2000〕48号)执行。
本标准出台前,已缴纳的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低于应补充耕地指标收购价格的,差额部分需要补缴。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