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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清理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2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清理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清理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大连市清理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开展清理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一领导、地区统筹,市区联动、部门协作,依法行政、稳步推进”的原则,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城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在主干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依附于楼体或楼顶的违法建设进行清理整治。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二、组织领导
  成立大连市清理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此次专项行动。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 军 副市长
  副组长:王忠彦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滕贞甫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尹安全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 瑞 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国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邹明达 市国土房屋局副局长
      郭振峰 市建委副巡视员
      刘东立 市规划局副局长
      姜 斌 市城建局副局长
      蔡先勃 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于 芳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宁松岩 市信访局副局长
      张凤全 市工商局局长
      董立群 市法院副院长
      翟云龙 中山区政府按副区级干部管理
      薛雁翔 西岗区副区长
      梁春波 沙河口区副区长
      方德岩 甘井子区副区长
      李伟民 高新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执法局,联系电话:84343538),主要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办公室主任由蔡先勃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各单位选派处级领导干部担任。
  三、责任分工
  市行政执法局:为全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牵头部门,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检查验收;所属分局作为各地区整治违法建设的牵头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对跨区域集中连片的违法建设,特别是重点、难点地区,要联合力量予以集中整治。
  市城建局:负责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城管考核。
  市建委:负责建设系统综合工作的协调。
  市规划局:负责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在建项目的监管;负责对本次清理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设进行规划认定。
  市国土房屋局:组织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清理整治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在违法建设内居住但确系无房户家庭的安置政策。
  市公安局:负责治安、交通、消防的保障,维护整治专项行动秩序,处理暴力抗法事件。
  市监察局:负责查处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批城市建筑物问题、对违法建筑物监管不力问题和在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中未能认真履行职责问题,以及党员干部插手干预政府依法清理违法建筑问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市委宣传部:负责清理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中的新闻报道,媒体开辟专栏定期公布工作推进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清理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的资金审核与保障。
  市工商局:负责经营场所被依法拆除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清理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通知、通告、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信访局:负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件,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市法院:负责指导各区法院妥善处理因专项整治工作引发的诉讼。
  各区政府和高新园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健全责任体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及时把预防、控制和清理违法建设的责任落到实处,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权责明确;统筹组织和协调辖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全力支持各执法分局依法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6月11日—6月15日)。组织召开全市动员大会,发布《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并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各地区、各部门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开展调查摸底、分类统计和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自行拆除阶段(6月16日—6月30日)。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各地区组织现场检查并汇总上报。市清理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验收。
  (三)强制拆除阶段(7月1日—9月30日)。违法建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参与实施,密切配合。
  (四)总结验收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总结清理整治工作,及时上报反馈有关信息和情况。市清理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形成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动员广大市民和社会单位积极参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自觉维护市容市貌,形成共创共建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协作。清理整治违法建设是一项艰巨任务,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软环境建设、政府绩效考核和城管考核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合力抓好此项工作。其他区市县和先导区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依法行政,确保大局稳定。清理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做好重点、难点对象的工作,化解矛盾,确保稳定,防止发生极端事件。
  (四)严肃纪律,查处违纪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服从和支持清理整治工作,严禁从事违法建设或说情阻碍执法,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清理整治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要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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