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导航

大连市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2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8日        

 


大连市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建设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大连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房建设公司)作为全市棚改融资统贷平台,采取统借统还的方式,按照项目资本金不低于20%的比例,由住房建设公司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申请棚改专项贷款,再转借给各区市县、先导区指定承接平台,用于支持纳入国家2013—2017年棚改计划项目建设。

  二、实施原则

  (一)统借统还。由住房建设公司统一向开行申请贷款,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需事先指定承接平台(公司性质,市内四区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承接平台),由住房建设公司将棚改贷款转借各承接平台。市财政局负责统筹组织协调还款,住房建设公司负责将各区市县、先导区还款资金归集到专户,统一还款。

  (二)主体明确。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是棚改的实施主体、用款主体和还款主体。承接平台或相关产权单位将棚改项目对应土地和可出售的在建工程等抵(质)押给住房建设公司。棚改项目申请的贷款,由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逐年安排还款。如不能按时还款,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再通过处置抵(质)押物收入偿还,如不足则由市财政从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扣款偿还。

  三、融资方案

  (一)融资主体:住房建设公司。

  (二)融资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开行)。

  (三)担保方式:市政府与住房建设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并以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向开行提供质押担保。

  (四)融资期限:中长期贷款期限为10年,宽限期3年。软贷款(即可用于补充资本金,额度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不超过25%)期限为5年,宽限期3年。

  (五)融资利率:执行开行棚改专项贷款优惠利率。

  (六)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比例(含软贷款)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20%,除软贷款外的资本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各承担50%。项目产生收入后,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应对市财政出资的资本金(不含上级棚改专项资金)予以偿还。偿还资金作为周转金将继续用于其他棚改项目资本金使用。

  (七)管理费:住房建设公司按每年贷款余额的0.1%收取管理费。

  (八)还款来源:市财政局负责统筹组织协调还款,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要将偿债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偿还。

  四、贷款申请

  (一)申报材料

  申请棚改贷款融资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大连市政府对住房建设公司的授权文件;

  2.住房建设公司借款申请;

  3.住房建设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贷款卡复印件、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

  4.大连市本级财政近3年有关收支数据;

  5.住房建设公司内部决议;

  6.《棚改计划确认通知》(市国土房屋局出具);

  7.《同意申请贷款通知》(市财政局出具);

  8.大连市政府与住房建设公司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

  9.经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批准的棚改项目实施方案;

  10.棚改项目所需要的规划、土地、环评、可研等行政审批手续;

  11.开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工作流程

  1.列入当年棚改计划的项目,由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并报请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批准。

  2.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根据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并组织申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办理棚改项目所需要的规划、土地、环评、可研等行政审批。可研以区市县、先导区为单位编制,可以是一个项目,也可以包含多个项目。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3.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指定相关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贷款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市国土房屋局、市财政局和住房建设公司。市内四区项目应先报送市土地储备中心,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分期、分批上报。

  4.市国土房屋局、市财政局、住房建设公司以及项目申请单位于每月20日至当月月底前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对上报的贷款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市国土房屋局重点对申请项目是否列入当年市政府批准的棚改计划情况进行审核;市财政局重点对各区市县、先导区上报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偿债能力、还款来源、贷款抵(质)押物等情况进行审核;住房建设公司对申请单位报送资料以及项目可研等行政审批要件、申请贷款额度等情况进行审核。

  5.对经联席会议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由市国土房屋局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棚改融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国土房屋局、市财政局分别出具《棚改计划确认通知》《同意申请贷款通知》,由住房建设公司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开行,并根据项目贷款计划向市开行提出贷款申请。

  6.市开行按照相关要求组织项目评审。对于符合贷款要求的,按程序发放贷款;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缺少要件的,按申请程序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五、资金使用

  (一)项目贷款申请经开行审批承诺后,由住房建设公司与市开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由住房建设公司与各区市县、先导区承接平台签订转借协议。

  (二)住房建设公司、区市县和先导区承接平台及项目实施单位分别在市开行设立项目贷款资金专户,用于存入和支付项目资本金,以及提取和支付贷款资金。

  (三)贷款发放前,市、县两级政府所负责承担的棚改项目资本金应按所占贷款比例和工程进度先期到位,并划转至住房建设公司在市开行开设的专户,用于贷款发放前资本金足额到位审核。对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先期已投入的资本金,其支付凭证需经市开行审查认可。市开行对项目资本金审核后,由住房建设公司将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所负责的棚改项目资本金下拨至各区市县、先导区承接平台在市开行开设的专户。
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住房建设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向市开行提取贷款资金,市开行负责将贷款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至住房建设公司在市开行开设的专户,由住房建设公司及时拨付至区市县、先导区承接平台在市开行开设的专户。

  (五)信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遵守棚改资金管理办法、开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审计和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对棚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全程审计和监督。

  六、贷款偿还

  (一)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由住房建设公司在市开行开立偿债准备金专户,用于归集各区市县、先导区还本付息资金。区市县、先导区承接平台应于贷款本息偿还到期前10日,及时足额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转到偿债准备金专户。还本付息资金由住房建设公司全部归集后,按时、足额偿还给开行。开行可由偿债准备金专户扣收到期的贷款本息。

  (二)建立偿债预警机制。如偿债资金在规定日期内未足额存入,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再通过处置抵(质)押物收入偿还,如不足由市财政从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扣款偿还。

  七、组织保障

  为加快推进全市棚改工作,协调解决棚改融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成立大连市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亚东  副市长
  成 员:王忠彦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张新意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圣君  市财政局局长
      王晋良  市国土房屋局局长
      于传伟  市国土房屋局副局长、市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董 伟  市环保局局长
      王 君  市规划局局长
      李尔恭  市审计局局长
      张远军  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行长
      原 飞  大连银监局局长
      李葆瑜  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行长
      纪铁民  大连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和资金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中心(联系电话:39662006),于传伟兼任办公室主任;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2645668),市财政局副局长张国平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善的工作程序。财政、审计、银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贷款资金流转、使用安全,圆满完成我市棚改工作任务。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