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22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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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28号)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我市化工产业发展实际,按照“布局合理化、产品高端化、资源节约化、生产清洁化、安全本质化”的要求,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平稳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通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化工产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依据地区产业发展布局,合理制定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分批分阶段实施。
市场运作,政策引导。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有效激发企业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加快推进搬迁改造工作的良好政策环境。
积极稳妥,各负其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于列入实施范围的企业,严格按要求实施就地改造、异地搬迁、关闭退出(以下统称搬迁改造)。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协调服务职责,确保搬迁改造工作如期完成。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在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在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实施范围为全市处于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城镇人口密集区,按照国家统计局《2016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中3位城乡分类代码进行鉴别,原则上主城区(111)、城乡结合区(112)、镇中心区(121)、镇乡结合区(122)、特殊区域(123)均属城镇人口密集区。
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鞍山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2017〕23号)要求,有关县(市)区、开发区形成了本地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经审核汇总,纳入全市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企业共16户,其中,搬迁改造企业15户(就地改造4户,异地迁建3户,关闭退出8户),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户。
鞍山贝达实业有限公司因处于长期停产状态,无法采集企业数据,不能进行卫生防护距离评估,纳入停产监督范围。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进行监管,企业复产前,将先由市环保局委托专业机构做好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评估结果,重新确认该企业是否纳入全市搬迁改造计划,并上报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进度安排
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共有搬迁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5户,按照分步分类、平稳有序推进原则,进度安排如下(名单详见附件1):
(一)就地改造。
全市就地改造企业4户。原则上要在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2020年底前完成。
(二)异地迁建。
全市异地迁建企业3户。原则上要在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2020年底前完成。
(三)关闭退出。
全市关闭退出企业8户。原则上要在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2019年底前完成。
四、重点任务
(一)开展化工园区摸底调查和评估论证。
根据《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园区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18〕58号),开展对全市化工园区的摸底调查。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号)要求,对全市化工园区进行评估和论证,明确可以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承接园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并确保周边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以避免企业二次搬迁。
(二)组织实施搬迁改造。
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工作。组织搬迁改造企业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落实措施。严格执行确定的搬迁改造计划及期限要求,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快审批进程,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对就地改造企业,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加快技术改造进程,确保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符合要求,达到预期效果。对异地迁建企业,明确承接园区,确保企业搬迁进入规范的化工园区,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做好两地间沟通协调工作。对关闭退出企业,依据工作流程,依法注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对转产企业,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企业恢复生产危险化学品。搬迁改造企业要落实好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前做好企业职工思想工作。
(三)强化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
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依法依规向完成搬迁改造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搬迁改造企业应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拆除作业,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指导、监督拟搬迁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要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四)妥善化解各类风险问题。
在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前,市维稳办要协调指导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应急情况处置预案。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积极扶持有关失业人员再就业。要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五)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八大门类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49号)和《辽宁省石化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指导搬迁改造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实现产品、技术升级,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组织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对产能过剩的行业要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得借机扩大产能。鼓励承接园区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环保保障设施。积极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以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安全和环保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
有关地区和部门及企业要高度重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地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各相关企业负主体责任。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发挥牵头推动作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制定配套政策,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
鼓励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申报国家危险化学品搬迁改造有关政策支持。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根据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按照省实施方案,企业按政府规划进行搬迁改造,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完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四)加大土地政策支持。
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中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同时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新设立化工园区要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土地需求。搬迁改造企业用地数量较大、现有化工园区确实难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承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以满足搬迁改造需求。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工业用地的,可由地方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企业和群众正确认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鼓励公众、行业协会和同业企业积极参与搬迁改造企业违法行为举报。加强舆情跟踪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六)加强督促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将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纳入市政府对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内容。要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中期评估,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附件:1.鞍山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名单及进度安排
2.鞍山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责任分工表
附件:
1.鞍山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名单及进度安排 .doc
2.鞍山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责任分工表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