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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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9日
鞍山市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行)开发性金融合作,规范开行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管理,确保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指定的贷款主体实施的开行贷款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三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市建委负责争取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办理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批复。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办理土地预审批件及土地使用证。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办理环评报告批复。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委负责协调办理施工许可证。各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作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办理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批复、土地预审批件及土地使用证、环评报告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市房地产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是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并按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向市财政局及市城投公司提交棚改资金用款申请,确保建设项目按计划实施。负责对建设单位项目资金提款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市开发性金融贷款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金办)是我市国开行贷款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贷款主体资金的管理,国开行贷款项目贷款合同管理,国开行贷款资金计划管理,国开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管理。
第四条 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本部门、本地区利用国开行贷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地区利用国开行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承担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和按时偿还国开行贷款本息的义务。
第五条 市城投公司和各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贷款主体,是国开行贷款借入、投放和回收的操作平台,按照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负责协调办理开行贷款项目的前期筹划和申报工作,负责签订贷款合同和资金使用协议等法律文件,负责提取国开行贷款和筹集贷款本息等。
第六条 市城投公司和各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作为项目单位,是国开行贷款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国开行贷款资金的申报及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 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市城投公司负责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组织项目评审,负责组织贷款人与省公投公司(省债务办)签订贷款合同。
第八条 市资金办负责统计汇总我市国开行贷款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统一办理和提取国开行贷款;负责我市项目使用单位国开行贷款资金支付的审核上报工作。
第九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每月向市直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上报贷款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由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报送至市城投公司及市资金办。市资金办编制月份国开行贷款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上报省国开行,下发给项目单位并抄送贷款主体。
第十条 贷款主体和项目使用单位按照市资金办下达的国开行贷款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提取和使用国开行贷款。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确保项目建设程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的内容,使用国开行贷款。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建设内容调整和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变化等情况,项目单位应先报政府审批,调整可研报告后,报国开行及省公投公司批复。
第十二条 国开行贷款资金用于支付个人征用土地和拆(动)迁补偿的,项目单位应在商业银行单独开立资金监管帐户,与国开行、商业银行和市资金办共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对补偿资金进行有效监管。
第四章 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辽宁省省级融资平台转借贷款项目资金提款报账管理办法》(辽债管〔2006〕6号)的规定,鞍山市涉及的国开行贷款项目应与省公投公司签订转借协议,各区(含开发区)涉及的国开行贷款项目应与市城投公司签订转借协议。
第十四条 国开行贷款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开行和省债务办的有关规定开设提款报账专户,专门用于项目贷款的提取和支付。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地区提款报账工作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按照项目资本金落实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资金需求及使用等情况,申办项目贷款资金的提款报账。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提款要根据转借协议约定的提款计划向市开发办报送提款申请资料,经市开发办审核、市城投公司和市财政局复核、市政府批准后,上报省债务办,经省债务办审批通过后,将贷款资金从省公投公司提到国开行,再由国开行转入报账账户。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报账要向市开发办报送申请用款资料,经市开发办审核、市城投公司和市财政局复核、市政府批准后,上报省债务办,由省债务办审批后,送至国开行审批并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申请用款时,向市开发办报送下列资料并由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1.《贷款项目用款申请书(市级)》(见附件1)一式五份;
2.《贷款项目用款计划表》(见附件2)一式五份;
3.《支付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五份。
第十九条 贷款项目申请用款涉及土建工程费用支付时,需要同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复印件: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
3.工程进度报告(需注明累计进度,并加盖监理人员名章和监理公司公章)或竣工验收报告。
4.发票。
第二十条 贷款项目申请用款涉及货物及运输费用支付时,需要同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复印件:
1.货物及运输合同或协议;
2.货物招标中标通知书;
3.货运及验货证明;
4.发票。
第二十一条 贷款项目申请用款涉及咨询服务类费用支付时,需要同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复印件:
1.咨询服务合同或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咨询服务进度报告或完工报告;
4.发票。
第二十二 条贷款项目申请用款涉及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支付时,需要同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复印件:
1.政府部门征地拆迁补偿价格指导性文件;
2.项目单位与补偿发放单位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3.征地拆迁补偿评估报告;
4.支付资金的银行票据和发放个人的领取证明(需提供领取人签章的花名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报账所附证明资料复印件,必须写明日期并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对提款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提款报账管理信息系统,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开发办报送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度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市开发办报送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开展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厉行节约,严格控制项目成本,保证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告报送市开发办。在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经过审计的项目决算报送市开发办,经市开发办审核、市城投公司和市财政局复核、市政府批准后,上报省公投公司和国开行。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定期开展对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项目贷款合同、转借协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资金办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贷款项目用款申请书(市级)
2.贷款项目用款计划表
3.支付申请表
4.报省公投项目资金提款申请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