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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推广海城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 试点经验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2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推广海城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经验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广海城市深化
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经验的实施方案
 

为深化农村改革发展,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广海城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重要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构建鞍山市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为目标,推进鞍山地区农村生产关系和生产力要素优化配置,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推广海城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经验要坚守法律政策底线,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要分类有序推进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先行试点,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各项改革要通盘设计,充分考虑农民、农村的稳定承受能力。
(三)改革范围。根据推广海城市试点经验的工作安排,我市各县区、开发区要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完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构建完善的农村改革保障体系,强化农村基层党建工作。
(四)改革目标。通过改革,构建我市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新框架,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壮大、农民收入增加、农村基层党组织功能完善。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构建现代的农村经济运营体系。推广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经验,核清农村集体资产,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运行新机制,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推广海城市建立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经验,以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或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成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鞍委发〔2017〕23号)要求,2年内要完成全市20个村的省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任务,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村的清产核资工作,3年内要完成全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在2022年底前完成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初步形成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求的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现代农村产权治理结构。
(二)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构建顺畅的农村土地流转体系。实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分置并行改革是新形势下完善农村生产关系的成功举措,要推广海城市农村土地“三权分置”20项工作规范流程等成功经验,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全面激发农村集体土地的巨大潜能。推广海城市土地流转5种创新方式,出台鼓励发展规模化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相关政策,解决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进城到二、三产业就业新形势下,流转土地“谁来种”、现代农业“谁来干”的问题。要借鉴海城市农民分享改革红利的改革经验,打造租金、薪金、股金和补贴资金“四金收入”新型农民,增加全市农民资本化收益。按照《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的实施意见》(鞍委办发〔2017〕81号)要求,全市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在2018年底全部结束。
(三)完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构建规范的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体系。海城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为农村生产力要素市场化优化配置探索了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相关县区要按照海城市成功经验,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健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相关县区政府要出台《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规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要完善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切实为我市农村生产力要素顺畅流转提供坚实平台支撑。海城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承载鞍山市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所有功能,各县区、开发区可在符合有关规定前提下,依托海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开展农业设施权属认证、融资等国家赋予海城市改革试验区的业务。
(四)实施农村市场经济体制配套改革,构建完善的农业现代化保障体系。要实施农村金融改革,推广海城市“六台、一池、一会、一保”农村金融改革经验,引导政府资本、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等助力我市大农业发展。要实施农业保险体系改革,完善大农业保险体系,保护经营主体在自然灾害等突发条件下的切身利益。要实施城乡融合发展计划,推广海城市“多规合一”农村规划编制经验,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让各具特色的小城镇成为鞍山市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有力承载平台。要实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行动计划,实现村级集体经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要素的市场化优化配置,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利。到2018年底,以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中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的总和为标准值,彻底消灭标准值为零的空壳村。要实施农业供给侧改革,推广海城市深化农业供给侧改革成功经验,不断优化我市农业产业结构,发挥农业与二、三产业融合规模效应,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增强大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深化农村党建工作方式改革,构建坚强的基层党组织体系。借鉴海城市经验,构建以农村基层党组织为核心、以村委会和农村新型经济组织为两翼的“一核两翼”基层党建新模式,真正实现以党建促改革、以改革促党建,推进党领导下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强化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中的战斗堡垒作用,确保基层党组织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础上,不断增强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落实省委提出的“让每个毛细血管都发挥作用,以基层党建推进基层治理创新”的部署,达到市委提出的“基层有人、有权、有条件干事”的目标。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改革责任。推广海城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试点成功经验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重要抓手,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相关县区政府是推进本地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深化农村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农村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要层层签订农村改革责任书,明确改革任务清单、责任人、完成时限、检查验收标准及考核监督问责细则,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完善改革机制。县、乡、村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梳理细化各项改革任务,按时间节点推进。要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加强政策培训,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要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与正在推进的全市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权分置”改革做好衔接,发挥改革的综合效应。海城市要在成功推进全国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试点任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缜密推进国家改革试验办新赋予的创新农业融资模式等改革任务,继续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可复制的改革经验。
(三)加大政策支持。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精神,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要认真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工作,实现我市农村经济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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