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导航

本溪市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住房“团购”的通知

时间:2018-12-2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5〕5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
  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住房“团购”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4〕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3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市政府决定减少政府集中建设回迁安置房,全面推行棚户区改造创新货币化安置方式,实行市场化“团购”。为规范棚改居民住房“团购”行为,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住房“团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搭建平台,统一组织“团购”房源,让利于民。通过住房“团购”,更好地解决棚改居民安居问题,改善住房条件,提升居住品质,缩短安置周期。符合住房“团购”条件的,必须是纳入近期国家和省、市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内的棚户区居民。
  (二)坚持创新货币化安置方式,推行市场化“团购”安置。
  (三)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和透明,保证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四)对棚改居民唯一住房的,要坚持居者有其屋的原则,必须“团购”商品房;对不是唯一住房的,也要坚持社会住房保障和改善住房需求的原则,引导其“团购”商品房。实现新型货币化“团购”安置比例达到70%以上,力争达到90%的规模目标。
  二、操作程序
  (一)棚改居民住房“团购”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市棚改办协调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棚改办具体操作。棚改居民持所在县(区)房屋征收单位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县(区)房屋征收单位依据有关政策核算货币安置资金额度核发的《购房资金证明》、市棚改办核发商品房《团购认购证》,自主在政府“团购”房源楼盘中选购,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团购”价格的确定。采取公开竞价的方法确定住房“团购”价格,在保证开发企业基本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房价。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降价,让利于棚改居民,让棚改居民以合理的最低价格购买商品房,住上商品房。
  首先,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团购”协商价格,取得首次降价。在协商价格的基础上,采取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项目合理适中价格作为竞价的最高上限起始价,然后通过向下浮动竞价,以合理的最低价格确定楼盘的“团购”价格,此价格应是楼盘的开发成本加上不大于5%的利润,供棚改居民“团购”选择。
  (三)“团购”价格在双方接受的范围内取最佳、最多数居民接受的标准,由双方共同确认。
  (四)签订住房“团购”协议。棚改居民选定“团购”后,凭《房屋征收协议》、《购房资金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购房资金证明》支付开发企业的购房款。超出购房资金证明金额部分由棚改居民自行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为居民提供超出购房资金证明金额部分房款融资借贷服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明确购买对象、现房或期房、购买单价、总价、购房款拨付方式、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所在楼层、朝向、室内配套设施、装修标准、质量标准、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配套标准、入住时间等,由市政府监督合同执行。
  (五)棚户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棚户区内被征收人与县(区)房屋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住房后,按该区域征收补偿方案计算货币安置款,给被征收人开具《购房资金证明》(此证明一式4份,房屋征收单位、被征收人、开发企业和市棚改办各执1份),其他补偿、补助资金计入《购房资金证明》中一并体现。《购房资金证明》有效期6个月,超过6个月期限未选购商品住房的,《购房资金证明》自动失效。
  (六)如果“团购”房源不能满足棚改居民安置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配建、代建或其他方式予以解决。
  对放弃选择“团购”房源的,可在定向采购指定配建、代建的楼盘给予安置。
  (七)购房资金结算。棚改居民选择住房“团购”安置后,凭《房屋征收协议》、《购房资金证明》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市棚改办负责与收取《购房资金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结算。
  对购买现房的,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先行支付给开发企业60%的购房款;待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后,支付35%购房款;在住宅小区竣工验收满一年后,如无工程质量问题,支付剩余5%的购房款。
  对购买期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支付给开发企业30%的购房款;在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后,凭居民签字的入户通知单支付30%的购房款;在居民入住6个月后支付35%的购房款;在住宅小区竣工验收满一年后,支付剩余5%的购房款。
  超出《购房资金证明》金额部分由棚改居民自行承担。
  三、优惠政策
  (一)持《购房资金证明》在政府组织“团购”楼盘进行安置的,享受“团购”价格。
  (二)购买“团购”房屋并缴纳契税的,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完税证明,到住房所在县(区)财政部门办理契税缴纳额全额装修补贴。
  (三)选择“团购”住房安置的,给予一次性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计入《购房资金证明》中充顶购房款。
  (四)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免收住宅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套,免收住宅房屋交易手续费3元/平方米。
  (五)对棚改居民“团购”商品房的,同时享受本政办发〔2015〕3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补贴等优惠政策。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居民住房需求,扎实有效开展工作。要通过做好宣传工作,引导棚改居民“团购”商品房。
  (二)市棚改办负责对本通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本溪高新区参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8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国家和省机关驻市直属机构。                  (共印320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5年6月18日印发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