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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加快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2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丹东市加快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加快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加快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8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确定实施的“六大战略”要求,完善支持居民住房合理消费相关政策,适应住房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分类调控、因城施策,努力完成化解房地产库存任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化解房地产库存与调整商品房供应结构相结合,着力推进休闲养老、度假旅游、文化体育等多元化地产发展,基本建立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坚持化解房地产库存与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积极推行棚改货币化安置,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打通棚户区改造和住房市场之间的通道,加快消化库存商品住房;坚持化解房地产库存与加速推进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推动城镇居民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有序引导农民工和农民进城居住,扩大有效需求;坚持化解房地产库存与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相结合,通过实施发放住房补贴、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和信贷支持政策等措施,有效释放改善性住房需求,努力缩短房地产库存去化周期。

  二、工作目标

  (一)用3至5年时间,基本完成房地产去库存任务。

  到2020年末,住宅类商品房去化周期控制在12-18个月以内;到2023年末,非住宅类商品房去化周期达到合理水平,实现供需基本平衡,产品结构基本合理,房价总体稳定,有效控制市场潜在风险。

  (二)2017年房地产工作目标。

  按照省政府下达的2017年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10%的要求,全地区商品房销售面积目标为231万平方米。根据各地区在建项目销售进度和库存商品房数量,对全地区商品房销售面积目标进行分解,其中,东港市58.2万平方米;凤城市45.9万平方米;宽甸县13.9万平方米;大孤山经济区5万平方米;振兴区30万平方米;元宝区22万平方米;振安区21万平方米;合作区35万平方米。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行棚改安置和公租房保障货币化。

  1.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棚改安置用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小户型和户型适合的存量商品住房房源信息,统一纳入棚改安置房源,建立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选购信息平台,鼓励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市场化选购商品住房,全地区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各县(市)、区政府要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

  2.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步伐。原则上不再统一新建公租房,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标准逐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进一步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对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已实现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以公共租赁住房形式出租,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给的社会化、市场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产)〕

  (二)鼓励支持农民在城镇购房置业。

  3.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制定我市落实居住证制度具体实施方案,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当地户籍同等待遇。要保障农民在农村的原有权益,消除后顾之忧。各地区要鼓励引导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逐步推进存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8%。〔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农委〕

  4.将持有居住证明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享受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辽宁省参加中考和高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8号)规定,落实农民工子女在居住地就近入学,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高考,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农民工取得城镇私营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与城镇街道、社区签订劳动服务协议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费,继续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产)、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推出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买市辖区范围内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贴,商业银行给予农民购房贷款基准利率9折优惠。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好“农民安家贷”的支持作用,通过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件时限、加大宣传服务,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提供打折让利房源,支持农民进城购房。新城、新区和县城要加快发展产业,增加就业机会,改善公共服务,增强吸引力。〔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农业银行〕

  (三)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6.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部署,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各类机构成立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商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促进库存商品房转化为租赁住房。初步建立起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积极搭建租赁企业及出租房屋信息平台,免费提供租赁房源信息及需求信息等服务,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进一步完善保基本、促公共、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结构,努力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

  (四)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7.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和居住在2000年以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居民、无自有住房的户籍家庭,以及毕业5年以内(含5年)的高等院校毕业生,购买市辖区(不含大孤山经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享受下列优惠政策: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40元补贴;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按每平方米60元补贴,该项补贴政策与房交会期间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不可兼得。〔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产)、市财政局〕

  8.适时举办房交会,房交会期间推出下列优惠政策:本地居民、外地居民在市辖区(不含大孤山经济区)范围内购买参展开发企业新建商品住房和购买二手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40元补贴;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按每平方米60元补贴。购买参展开发企业新建商品非住房(不含车库、库房),按每平方米100元补贴。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所得收益减半收取。各县(市)、经济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召开房交会,搭建商品房团购平台,出台支持居民购房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商品房销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大孤山经济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产)〕

  (五)实行吸引高端人才购房优惠政策。

  9.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到2017年12月31日,高端人才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可申请购房补贴,购买商品住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购房补贴10万元,购买商品住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上,购房补贴15万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通过发放住房补贴或购买、租赁商品房等方式,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产)〕

  (六)落实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

  10.加大对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丹东银监分局〕

  11.落实房地产交易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居民购房负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七)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

  12.进一步落实现行的降低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贷款额度、缩短办件周期、利用公积金帐户余额支付购房款、支持公积金缴存职工为未缴存公积金的父母或子女购房提供公积金贷款等公积金购房贷款和提取使用优惠政策。加大住房公积金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扩面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做到应缴尽缴。将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加快推出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向缴存职工中的低收入家庭倾斜。强化住房公积金的风险防范和规范运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所在区域实施征收的,各征收部门应及时将征收信息告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合理调控土地供应规模。

  13.科学编制年度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合理调控土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均衡供应住宅用地,适度增加中心城区住房及用地供应,严格控制库存商品房去化周期较长地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4.库存商品房数量较大、消化周期较长的东港市及各地新城新区,除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必要项目供地以外,原则上暂停供应商品住宅用地。2017年至2020年,每年全地区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16年供地规模,每年新建商品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00万平方米以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5.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对已出让未开发的闲置房地产开发用地要征收闲置费或依法收回重新进行市场配置,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开发用地转为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项目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九)完善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16.各县(市)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制订并落实加快推进新城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城际交通网络建设的工作计划,到2020年基本完成新城新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发改委〕

  17.对库存商品房规模较大、库存项目相对集中的新城新区,加快完善交通、学校、医院、商业等配套服务及设施,提高交通可达性和生活便利性。对因水电气暖等市政设施不全导致的库存,要加大投入,尽快完成配套,改善居住环境;对因公共服务滞后导致的库存,要引入优质教育、医疗等资源,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吸引居民到新城新区购房居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18.推进城市内部区域内公共交通的互联互通,加强城市停车管理,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停车设施建设,对现有停车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十)进一步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19.着力提升住房建设规划指导和约束住房供应及住宅用地供应的重要地位,建立规划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合理引导住房消费。2017年6月30日前,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结合城镇化进程,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合理确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供应比例。〔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

  20.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规定,各地区根据项目所在区域库存商品房数量,科学调节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发放,在土地供应、新开工、施工、预售四个环节,加大房地产库存管控力度,严格控制库存商品房增量,适度提高中心城区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比例。在规划条件许可前提下,适度允许库存房地产项目调整房屋用途、套型结构。对拿地未开工项目、已开工未售出项目、已竣工未售出项目,可以适当调整规划用途、商业配套比例、户型结构、车位配比等规划设计条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产)〕

  21.支持开发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改造为孵化器、创客空间、电子商务企业等用房,将库存非住宅类商品房转为研发办公生产性服务业、旅游、养老、文化等专项地产,规划、国土部门给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22.鼓励和支持绿色环保、节能低碳地产项目建设,推进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和A级住宅性能认定,积极推广新建商品住房全装修,全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提高宜居环境建设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十一)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健康发展。

  23.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项目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创新、开发模式创新、营销创新、服务创新。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出台的涉房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不合理审批和收费,加大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电力、供水等配套设施市场化改革力度,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降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依法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防范交易风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产)、市人民银行、市水务局、丹东供电公司〕

  (十二)加强市场监测和舆论引导。

  24.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工作,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合同交易网签备案。尚未全面实行商品房、二手房合同交易网签备案的县(市)、经济区,在2017年3月末前完成系统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市、省信息系统数据联网接口工作,实现全地区房屋交易和网签备案信息互通共享。〔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大孤山经济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产)〕

  25.密切跟踪研判房地产市场形势和库存状况,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完善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数据的统计与共享机制,健全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工作网络,建立部门联动、基层核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机制,督促开发企业报送统计部门商品房销售数据与商品房销售网签备案数据保持一致,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要对全地区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和去库存情况实行月调度,定期通报各县(市)商品房销售和库存状况。〔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大孤山经济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产)、市统计局〕

  26.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正面宣传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准确宣传房地产去库存政策,客观报道房地产去库存进展情况,营造有利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大孤山经济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产)〕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产),负责全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承担本地区房地产去库存、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各地区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制定房地产去库存的工作举措和方案,明确去库存、稳市场的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完成时限和责任人,报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责任部门要围绕各自工作责任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完善和落实金融、税收、土地等相关政策,营造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良好政策环境。

  (二)突出因城施策。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的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实行分类指导,因城、因区施策,住宅类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18个月的区域,要严控住宅用地增量;住宅类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30个月的区域,暂停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非住宅类商品房去化周期较长的区域,要适当调整规划用途、商业配套比例等规划设计条件,暂停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要研究制定针对住宅、商业地产的促销措施和优惠政策,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

  (三)强化统计工作。各地区房产、统计主管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数据统计工作,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定期协调机制,对“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入库的房地产企业进行梳理,做到应入库的企业和项目全部入库,确保有关数据及时、准确地反映房地产市场真实运行情况。

  (四)强化督查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对市政府房地产去库存有关文件贯彻落实情况逐条对照梳理,逐条分解落实。对尚未落实到位的,要尽快采取措施,明确时限,确保落实到位。市政府将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将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对工作迟缓、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约谈问责。

  附件:2017年丹东市房地产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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