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坚定不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工作定位,根据国家、省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经市政府同意,取消原定召开的2018年春季房交会和购房补贴政策,并对振兴区中心南路以东、江湾西路以西、黄海大道(浪东线)以南、鸭绿江大道(滨江西路)以北区域(以下简称限制区域)实行房地产调控措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防范炒房投机行为。非本地户籍人员在限制区域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满2年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实施差别化商品住房信贷政策。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限制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根据金融风险情况,按照银行相关规定分类执行。
三、提高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贷款购房首付比例。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
四、实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前,须将商品房销售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销售价格必须在售楼处现场按照“一房一价”对外公示,销售商品房价格须按照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进行网签。
五、合理调控土地供应规模。加大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供应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17年水平。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违规收取购房定金或预付款等费用、未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捂盘惜售,恶意炒作和哄抬房价、发布虚假房源和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七、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准确、客观宣传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倡导规范经营和理性消费理念,及时面向公众发布权威信息,消除公众误解、误判,对编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动向,及时制定针对性应对措施,发布实施相关调控政策,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