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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8-12-2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丹东市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城市建设项目计划(以下简称城建计划)管理机制,明确城建计划管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法实施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建计划是指年度实施的市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安排。

  第三条 城建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建项目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四)政府融资资金;

  (五)以PPP等方式参与城建项目建设的社会资本;

  (六)国家、省投入的专项资金;

  (七)其他可用于城建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城建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实施方案)的审批及城建计划的下达。

  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年度城建项目投资预算总体额度及对具体城建项目的预算、结(决)算审核。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城建计划的提出、上报和实施。

  第五条 编制城建计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在年度市本级城建项目资金规模控制范围内,遵循综合平衡、先计划后实施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优先考虑纳入城建计划:

  (一)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通过科学检测、评估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维护)项目;

  (三)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需要的建设项目;

  (四)百姓关注的民生工程;

  (五)急需改造的具有安全隐患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其他应当列入本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在上一年度10月底前编制完成年度城建计划预安排方案,在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意见后,于11月底前上报市政府审议。涉及管线排迁的,尚需征求管线排迁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 拟纳入城建计划预安排方案的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完成了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等建设审批手续;

  (二)维修(维护)项目需完成工程检测、勘察和维修(维护)方案设计等工作,需要审批的尚需履行前期审批手续;

  (三)涉及各类管线排迁的工程需完成排迁方案和排迁工程预算的审核工作。

  第九条 报送市政府审议的城建计划预安排方案应当包括:

  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建设期限、总投资、年度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说明等。

  第十条 城建计划预安排方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作为下一年度制订城建计划的依据,由市发改委在每年1月底前下达实施(需要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的项目,可在完成审批后另行下达计划)。

  第十一条 经批准实施的城建计划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城建计划下达后应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城建项目涉及的各类管线排迁工程,由产权单位(部队、铁路、电业、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在上一年度11月底前,按城建计划预安排方案制定本单位的管线排迁方案和排迁工程概算,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管线排迁的单位,应按城建项目施工进度要求完成排迁工作,不得影响城建项目施工进度。

  管线产权单位需要进行管线施工的,须在道路改造期间完成。未结合道路改造施工地下管线工程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府批准(抢修抢险工程除外)。

  第十三条 城建计划当年8月份调整一次,调整城建计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年度城建计划中增加投资概算10%以下(含10%)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财政局形成概算调整方案报送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概算调整;年度城建计划中增加投资概算10%以上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概算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概算调整。

  (二)已纳入当年城建计划,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当年实施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发改委对城建计划项目进行核减。

  (三)特殊情况下,年度内须追加城建计划项目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追加方案,在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发改委下达追加计划。

  特殊情况指:

  (一)国家、省当年临时下达的必须在当年开工建设的城建项目;

  (二)出现突发情况,须紧急开工建设的城建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临时提出增加的项目。

  第十四条 超出概算且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设计变更手续不全的项目,所发生的超概算和变更投资不予纳入计划调整范围。

  第十五条 城建项目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认真组织城建计划的实施,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加强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管理,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控制,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力和义务。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必须明确项目责任人,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 城建项目竣工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城建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要加强对城建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城建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依法加强对城建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水务、公安等相关部门承担的、与城建项目一并实施的建设项目,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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