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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关于征收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意见

时间:2018-12-2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营口市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维护经营性房屋所有权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征收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经营性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商业用途的房屋。
二、经营性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正常营业且依法纳税的,征收该房屋时,按照国税、地税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利润值计算补偿数额。其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回迁安置过渡期计算补偿数额,给予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六个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经营性房屋承租人,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正常营业,且依法纳税的,如承租人对被征收的经营性房屋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投入的,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对承租人给予补助,并给予适当的搬迁补助。
四、房屋所有权人出租经营性房屋,以租金收益为营利,且依法申报纳税的,按照其申报纳税的月平均利润值计算补偿数额。其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回迁安置过渡期计算补偿数额,给予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六个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房屋所有权人出租经营性房屋没有申报纳税的,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对其依法处理,在其补交应纳税款接受处理后,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确定的该征收区域同类经营性房屋上一年度月平均租金标准,给予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回迁安置过渡期计算补偿数额,给予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六个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经营性房屋所有权人拒绝补交应纳税款或不接受税务部门处理的,税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五、经营性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并按规定时限自行搬迁的,给予房屋所有权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的奖励。
六、市、市(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10日内,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向以下部门征询有关情况:
(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征询被征收人、相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包括被征收单位名称、职工或雇工人数、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和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函件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向工商部门书面征询被征收人、相关当事人工商登记年检验照情况。工商部门应在收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函件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向地税部门书面征询被征收人及相关当事人上一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税额、应税所得额或个人所得税税额及应税所得额,地税部门根据其纳税情况,核定其月平均利润值。地税部门应在收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函件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向国税部门书面征询被征收人及相关当事人上一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情况,国税部门根据其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或B类)中填报的应税所得额,核定其月平均利润值。国税部门应在收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函件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书面征询征收区域内经营性房屋出租备案登记情况,及该区域同类经营性房屋上一年度月平均租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房屋结构、经营性质、装修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租金标准。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函件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并加盖单位印章。
七、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复函,确定房屋所有权人、相关当事人停产、停业补偿或补助数额,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相关当事人协商房屋征收补偿或补助事宜。
八、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征收机构已经签订补偿协议,对承租人的补助核定后,房屋承租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经催告仍未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市(县)区政府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在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后,由市、市(县)区政府责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实施。
九、因房屋征收,经营性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但不影响强制执行。
十、本意见适用于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城市规划区内征收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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