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切实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问题,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现就棚户区改造相关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及相关程序
1.棚户区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由市住建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2.对于纳入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的项目,由所在县区、经济区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和申请,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后,上报市政府审定。企业投资参与经过审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本通知中的相关支持政策。
3.棚户区改造采取招商方式进行,要重点选择有实力、有资金、有信用的国内、外知名房地产企业参与开发建设。严禁无资质、信用不好、工程质量差的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优惠政策
1.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文件精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对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经济适用房以及面向经济适用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依据建保〔2009〕295号文件和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文件精神,土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2.依据财政部《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和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49号)文件精神,按照相关规定范围严格落实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与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的免征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免征契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文件精神,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依据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6号)文件精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免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安置房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缴市场交易服务费、土地登记费,对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予以减收。
4.依据省住建厅《关于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供电工程优惠政策的通知》(辽住建〔2011〕327号)文件精神,结合相关规定范围的棚户区改造中的新建民用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费优惠10%,在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缴纳供电工程费的,在此基础上再优惠10%。
5.积极支持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部门和企业申请国家、省相关扶持资金,市、县区、经济区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资金扶持。扶持资金要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经审查,相关手续完备后方可下拨。
6.建立盘锦市支持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依据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文件精神,市、县区、经济区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等资金中提取一定额度资金,市本级不少于2亿元,盘山县、大洼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东湾新区不少于1亿元,集中使用,专项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贷款贴息、担保、对上争取资金配套和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
三、服务保障
1.市政府成立盘锦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政策落实、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区、经济区同时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
2.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联合办公、现场办公等“一站式”形式的集约化审批服务,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办理供地、开发建设等各项审批手续。
3.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细化和明确各类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申请拨付资金需提供项目和拆迁户的相关资料以及审批手续,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四、支持和履约条件
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按照批复文件要求组织施工建设。项目建设中,要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和投资协议的建设内容实施,如违反审批或投资协议建设内容以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或建成后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取消相关政策支持,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和税费减免要及时退还或补交。
五、相关说明
本通知中棚户区改造是指对全市范围内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龄较长、实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区域实施整体改造的项目,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农垦危房改造、林业棚户区危房改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