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4日
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参保范围
凡持有第二轮盘锦市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满18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参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范围:
(一)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土地被全部或大部分征用(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土地面积不足一亩的,下同)的农民。
(二)其他经国务院、省政府、市、县(区)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建制村农民。
(三)辽东湾新区参保范围另行规定。
二、缴费办法
(一)男年满18至45周岁、女年满18至40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男年满45至60周岁、女年满40至55周岁,自参保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缴费:
一是以本人补缴对应年份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其20%的比例先一次性补缴本人参保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足15年年限差的养老保险费,然后再逐年缴纳参保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二是从参保之日起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延长缴费5年仍不足15年的,剩余的年限按原延长缴费第5年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趸缴,并以完成趸缴的时点办理退休。
(三)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从本人办理参保之日开始补缴,以对应年份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其20%的比例一次性趸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上、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要按照其补缴年限的缴费基数总额的8%缴纳调剂金。调剂金由征用土地的各级政府、经济区承担,并一次性上解到市级社保基金专户。
(五)征地前,已按农民合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申请,可按本《意见》缴费办法第二条选择缴费方式。
(六)已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06〕82号)要求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应转换参保身份,按本《意见》参保。
三、养老保险待遇
(一)缴费年限满15年且参保时未向前补缴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同条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参保时向前补缴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6〕28号),根据实际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算养老金,不享受当年养老保险待遇最低标准,养老金额度未达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企业(含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50%的,其差额部分用统筹基金补齐,按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50%计发。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按全市上年度3个月社会平均工资计发。
四、参保登记
(一)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村(居)委会根据人均土地征占状况,提出参保人员名单,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区)、经济区审定后,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由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县(区)、经济区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时间为各县(区)、经济区人社部门参保审批时间。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1年12月2日印发的《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11〕32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农民,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于6个月内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参保;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参保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