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铁岭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4日
铁岭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实施我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强化政府调控和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作用,统筹实施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在推进耕地建设和保护的同时获取政府收益,助推脱贫攻坚和乡镇振兴,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防范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是指市域内实施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提质改造、旱田改水田等项目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向市域外和市域内调剂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我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统筹安排,建立完善市级易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体制。
(二)强化监督管理,获得经济收益,建立经济激励机制和合理收益分配机制。
(三)推进我市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良性发展。
第四条 我市实施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提质改造、旱田改水田等项目形成的各类补充耕地指标,由市政府管理。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市财政局是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收入并按审定成本拨付成本支出,按市、县(市)区4∶6比例分配净收益。
第六条 县(市)区自身建设项目拟用自有的补充耕地指标,在缴纳、支付开发项目相应面积成本费用后,即可使用补充耕地指标。
第七条 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成本支出要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等各项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 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成本由市财政局审定。项目的主管部门、实施主体等相关单位要做好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所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等工作,及时报送审核申请和相关资料,按审定值确定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成本。
第九条 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净收益是指由补充耕地指标产生的调剂收入扣除审定成本后产生的净收益 。
第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悖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铁岭军分区,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国家及省驻市直属机构,各新闻单位。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