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时间:2018-12-25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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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强制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内容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经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以及其他主体)、行政强制项目(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及其依据(包括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一)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标准。
一是不得扩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二是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三是不得委托或无法定依据授权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四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五是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
(二)行政强制项目清理标准。
行政强制项目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要严格参照其认定标准进行清理: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特征为:第一,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采取的强制手段,不需要有待履行的义务先行存在;第二,其前提条件是“情况紧急”;第三,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属于“暂时性限制或控制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拘留、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隔离、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驱逐、强行驱散、禁闭等);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封存、封闭、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设备、设施等);
(3)扣押财物(暂扣、扣留财物等);
(4)冻结存款、汇款(暂停支付等);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扑杀、销毁等)。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征为:第一,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而实施的,其前提条件是“行政决定”;第二,是在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实施的,是一种“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三,相对于强制措施的“暂时性”,强制执行具有“终局性”。
行政强制执行具体包括: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强制拆除、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强制收购等)。
三、组织实施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市行政强制清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汇总全市清理工作结果,并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按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四、时间安排
行政强制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阶段(2011年11月15日前)。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和行政强制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清理处理建议(提出调整建议的,应同时报送调整的具体方案),认真填写附件表格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监督科。联系人:梁海林,联系电话:3128861。
(二)审查认定阶段(11月16日-12月15日)。
市政府法制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清理处理建议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认定处理意见,报请市政府决定。
(三)处理公布阶段(12月16日-12月30日)。
对审查合格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行政强制项目,经市政府审定后,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行政强制清理工作是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是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和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各项准备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专业性强,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清理工作,确保本地区、本部门按时、高质完成各项清理任务。
(二)全面清理、依法审定。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清理工作责任,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实施主体和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对属于清理范围的事项,要按照清理工作要求做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对违反行政强制法的,必须依法予以修改、调整、取消或者废止。要坚持依法审查,在清理工作中严格把握清理认定标准,依照行政强制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认定。
(三)加强沟通、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具体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要加强与市政府法制办的沟通和联系,遇到有关认定标准、界线等法律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市政府法制办对清理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普遍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并予以反馈,确保全市行政强制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