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8〕30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6日
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意见
自2004年起,本市先后实施了三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进一步提升山区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山区农民增收,实现安居乐业,市政府决定实施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为确保该工程顺利推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促进山区农民安居乐业、增收致富为目标,坚持规划引领、政策推动,统筹协调、创新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融得进、能致富。
(二)工作原则
1.规划先行,有序推进。结合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和美丽乡村建设,编制村庄布局规划、搬迁村建设发展规划和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统筹利用资源,科学安排时序,分期分批实施搬迁。
2.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领导、政策引导、宣传动员,确保搬迁工作扎实、有序、稳妥推进。充分尊重搬迁农民的主体地位,坚持依法自愿、公正公平,鼓励农民参与搬迁决策、工程建设和全程监督。依法保护搬迁农民利益,妥善处理搬迁村的集体资产、土地、林地、林木和户籍等。
3.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搬迁村(户)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易地搬迁、集并搬迁、重建搬迁、分散搬迁等适宜的搬迁方式,科学细致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4.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搬迁村(户)原址上的房屋经文物部门认定为古民居、文物建筑的要应保尽保,并妥善处理好其权属和后续开发利用问题;其他房屋要全部拆除,避免出现回迁、“一户多宅”等问题。按照建设用地减量原则,搬迁后腾退的土地,除村庄建设发展规划明确的集体建设用地外,全部纳入留白增绿用地范围。
(三)搬迁范围
将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受洪水威胁地区及饮水困难、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纳入本轮搬迁范围,其中,险村、险户和低收入村、低收入户为重点搬迁对象。根据规划国土部门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情况和有关区农民搬迁意愿调查情况,本轮搬迁涉及门头沟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和延庆区,共计40个乡镇、120个行政村、12000户、27000人。其中,地质灾害易发区4400户、12500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7600户、14500人。
房山区按照本区既定政策自主实施山区农民搬迁工程。
(四)搬迁时限
为期5年,即2018年至2022年。
二、政策措施
(一)科学合理保障新址用地。深入细致开展地质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拆占、拆建比例,减少新址占地,增加绿化用地。有关区要探索完善跨区域搬迁模式,通过土地置换、土地资源股权分配等方式,为搬迁村提供安全新址。选址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一般耕地、林地或其他农用地的,由所在区政府优先安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山区农民搬迁工程实行“先建后拆”,原址复垦后置换建设用地指标。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险村、险户紧急避险搬迁用地手续,按照规划国土部门有关规定加快办理。
(二)多方筹措资金。山区农民搬迁工程建设资金采取市、区政府补贴一部分、部门集成一部分、社会有序投资一部分、村集体和农民自筹一部分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筹措。市级财政按搬迁农民每人2.7万元的标准,对建房资金给予直接补助;按搬迁农户每户6万元的标准,对搬迁新址地质灾害评估、地质勘察等前期工作费用以及场地平整、防护工程建设等给予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区政府统筹使用;按搬迁农户每户1万元的标准,对村集体组织农民拆除旧房、清运垃圾费用予以补助,原址场地平整后兑现补助资金。区政府根据实际,在市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安排相应配套资金。搬迁村享受美丽乡村建设各项扶持政策,用以解决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集成农宅抗震节能、京津风沙源治理、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等政策和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等,加大对山区农民搬迁的支持力度。
(三)强化产业支持。坚持生态建设优先,做好搬迁村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大力培育特色农业、生态产业和休闲旅游业,引导搬迁农民就近就业创业增收。要做好搬迁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动态评估。
三、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由市农委牵头,市规划国土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园林绿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旅游委、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物局和市残联为成员单位的山区农民搬迁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确认年度计划,集成政策资金,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检查督导工程进度。要加强对山区农民搬迁工作的考核评价,对搬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强化属地责任。有关区政府是实施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要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建立由区长担任召集人,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山区农民搬迁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山区农民搬迁工作。要认真制定搬迁村的村庄规划、年度计划、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依法依规、扎实有序推进搬迁。搬迁村各项材料准备齐全后,由乡镇政府提请区联席会议审定。年度计划由区政府核实、审定、汇总后,报送市农委确认。要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建设,严禁私建、扩建,严禁建设小产权房和进行房地产开发。要加强工程监理,新建住宅应达到本市抗震节能标准。
(三)严格过程监督。山区农民搬迁工作要严格遵循农民申请、实地勘察、公示复核、签订合同等流程,严格履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程序。有关区政府要坚持建管并重,逐户建立档案,留存文字、图片、影像资料。搬迁任务完成后,区政府要对照搬迁计划进行自查,市相关部门要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验收。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地质灾害警示教育,提高山区农民防灾避险意识;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关切,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山区农民搬迁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2018年至2022年山区农民搬迁计划任务表
附件
2018年至2022年山区农民搬迁计划任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