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7〕30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屋建筑自管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29号令),提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2〕21号)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月2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按专业分为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
第四条
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的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员要求
第五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疾病;
(三)取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从事房屋建筑及设备管理相关工作满5年;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的,从事房屋建筑及设备管理相关工作满3年;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事房屋建筑及设备管理相关工作满2年;
(四)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管理等建筑类相关专业学历之一;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取得机电一体化、计算机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物业管理等机械、电气自动化、物业管理相关专业学历之一。
不符合上述学历要求,应当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且从事房屋建筑及设备管理相关工作满8年。
第六条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馆、商场、影剧院、宾馆、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建筑,每个物业管理区域或自管房项目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的,应当配备房屋建筑结构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各一名;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的,应当配备房屋建筑结构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各两名。
(二)居住建筑,每个物业管理区域或自管房项目建筑面积≤250000平方米的应当配备房屋建筑结构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各一名;建筑面积>250000平方米的应当配备房屋建筑结构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各两名。
第七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一)房屋的开裂、变形,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
(二)木质产品和木质构件的虫蛀、腐朽等现象;
(三)建筑构件与部件的完好性及与主体结构连接部位的牢固情况;
(四)金属构件等防腐或者防火涂层的完好性;
(五)室内外共用部位装饰装修的松动、起翘、脱落等现象;
(六)建筑防水的完好情况;
(七)白蚁蚁害区蚁情;
(八)房屋建筑附属构筑物的安全牢固情况。
第十一条
(一)在雨季到来之前,对共用部位的外窗渗漏情况、屋面渗漏情况等进行检查;
(二)恶劣天气到来前后,对共用部位的外窗和房屋建筑附属构筑物的牢固性进行检查;
(三)其他需要进行特定检查的情况。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空调的运行状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运行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完好性;
(三)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及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一)在采暖期到来之前,对共用部位采暖设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
(二)在雨季到来之前,屋面及室外排水设施等进行检查,进行防雷装置检查;
(三)恶劣天气到来前后,对重要的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其他需要进行特定检查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违法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侵蚀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物品的;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的;
(四)堵塞疏散通道,封闭建筑物的疏散出口,损坏消防设施的;
(五)擅自拆改防雷装置的;
(六)擅自拆改燃气、供暖、供电、通讯线路等设施设备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装修申报登记手续,擅自进行装修施工的。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