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房屋征收办,各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京建发〔2016〕79号)等规定,我委决定废止《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308号)。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废止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308号)。
二、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过程中,各区要结合本区实际,加强对房屋拆迁单位事前提醒和事中、事后监管。
三、本市已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