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政发〔2016〕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密云区西统路(云西三街-河北路)道路工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3日
密云区西统路(云西三街-河北路)道路工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障密云区西统路(云西三街-河北路)道路工程拆迁工作顺利实施,本着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西统路(云西三街-河北路)道路工程,由市、区相关部门批准建设。位于密云区西田各庄镇,南起云西三街,北至河北路,全长9.2公里。
第二条 拆迁范围
经批准的密云区西统路(云西三街-河北路)道路工程规划设计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和其它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
第三条 签约主体
拆迁补偿协议由西田各庄镇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
第四条 认定和清登工作
西统路道路建设指挥部成立认定工作组,对各类地上物进行认定。
进入户清登评估时,被拆迁人不到场或不配合的,由镇政府、村委会、评估机构、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签字见证,留存详细影像资料,不影响清登评估工作进行。
对被拆迁人的认定清登结果要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第五条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以骗取高额补偿为目的,团伙化、公司化、规模化运作的“四抢”违法行为和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
第六条 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分值标准
密云区西统路(云西三街-河北路)道路工程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执行《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规定。
结合近年物价水平变动情况及密云区已实施项目实际,重置成新估价分值标准调整为397元/分。
第七条 林木、苗木、果木、花卉、苗圃、青苗、农业设施补偿标准
本方案涉及的林木、苗木、果木、花卉、苗圃、青苗、农业设施补偿,按照《密云区西统路(云西三街-河北路)道路工程林木、苗木、果木、花卉、苗圃、青苗、农业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八条 常见林木、苗木、果木、花卉及苗圃适宜栽植密度
按照《密云区西统路(云西三街-河北路)道路工程林木、苗木、果木、花卉、苗圃、青苗、农业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二章 “抢栽、抢种、抢养、抢建”地上物的判定和处理
第九条 “四抢”地上物
“四抢”地上物是指在密云区西统路(云西三街-河北路)道路工程设计红线内的耕地、园地和林地上,违反合同约定、工程设计标准和操作规范,反季节,超密度,违背生长规律抢栽抢种的植物、抢养的养殖物,以及抢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条 判定“四抢”地上物的四步工作法
第一步,2015年10月14日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通告》发布后,新增的各类地上物属于“四抢”地上物。
第二步,退耕还林地、平原造林地、农田林网工程、道路两侧绿化树、公路绿化工程等地块内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和工程设计标准种植、养殖的地上物属于“四抢”地上物。
第三步,利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种植、栽植及养殖的,没有相关养殖批准手续的,超过农业设施合理建设密度的,不符合农业设施建设规范的,超过适宜栽植密度的,不具备必要生长环境条件的,未采取必要管护措施的,不符合混交林栽植方式的,与周边地上物品种、密度存在明显差异的地上物属于“四抢”地上物。
第四步,已经死亡的,根系不完整的,无树冠的,树埯掩埋不规范的地上物属于“四抢”地上物。
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苗圃”,超过一般林木栽植密度的地上物属于“四抢”地上物。
已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苗圃,核发的生产地点与实际育苗地不符的,超过《关于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的意见》(京政办发〔2007〕20号)中苗圃苗木规定的栽植密度的,不具备基本的配套设施的,人员无法进入管护的,干枯苗木未做处理的地上物属于“四抢”地上物。
第十一条 “四抢”地上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章 耕地、果园、林地拆迁补偿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模式
拆迁补偿模式:客观科学评估,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公式
拆迁补偿费总价=林木、果树、青苗、农业设施评估价+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困难补助+奖励。
第十四条 困难补助标准
被拆迁人存在下列情况的,给予特殊困难补助。本次拆迁中,同一困难情形不得重复享受困难补助。
低保户补助以低保证为依据,标准为每证2万元;
残疾人补助以残疾证为依据,基础为每证补助2万元,残疾等级每提高一级增加5000元;
依据《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特殊病人补助2万元/人。
第十五条 奖励标准
守法奖标准:为弘扬社会正气,形成规矩规范的拆迁风气,对于不存在“四抢”行为或入户清登前自行清除“四抢”地上物的被拆迁人给予守法奖,按照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4万元。
配合奖标准:为鼓励自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快项目拆迁工作进度,对于入户清登时存在“四抢”地上物,但在指挥部通知的规定期限内(5日)自行清除的被拆迁人给予配合奖,按照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2万元。
第十六条 鉴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为弥补农业生产损失,对此次认定给予补偿的农业大棚,按照整棚评估补偿。
第四章 具有农业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农业园区拆迁补偿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模式
拆迁补偿模式:客观科学评估,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公式
拆迁补偿费总价=林木、果树、青苗、农业设施评估价+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补助+奖励-处罚。
第十九条 补助标准
搬迁补助费标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批示载明(或经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计算。
移机、移装费标准:电话、宽带移机费235元/台、有线电视移装费100元/户、空调移装费400元/台、热水器移装费30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300元/套。
第二十条 奖励标准
提前搬迁腾退奖励标准:在房屋搬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腾退的,按照林木、果树、青苗、农业设施评估价和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的5%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履行合同奖励标准:在房屋搬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超出签约期限但在协议约定期限(15日)内搬迁腾退的,按照林木、果树、青苗、农业设施评估价和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的1%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享受提前搬迁腾退奖励的同时享受履行合同奖励。
守法奖标准:为弘扬社会正气,形成规矩规范的拆迁风气,对于不存在“四抢”行为或入户清登前自行清除“四抢”地上物的被拆迁人给予守法奖,按照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4万元。
配合奖标准:为鼓励自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快项目拆迁工作进度,对于入户清登时存在“四抢”地上物,但在指挥部通知的规定期限内(5日)自行清除的被拆迁人给予配合奖,按照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2万元。
第二十一条 处罚标准
对于存在“四抢”地上物、拒不配合拆迁工作的各类已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园区,在结算拆迁补偿款时一律按照拆除面积所占比例,扣除已享受的国家政策性补贴款,并列入农业设施(补贴)申报黑名单,禁止再次申报国家政策补贴。
第二十二条 鉴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为弥补农业生产损失,对此次认定给予补偿的农业设施大棚,按照整棚评估补偿。
第五章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及附属物拆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模式
拆迁补偿安置模式:客观科学评估,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公式
1.具有审批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宅及附属物
拆迁补偿费总价=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助+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集体建设用地的认定以区国土分局确权为准。结合密云区实际情况,此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按照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50万元/亩。
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地上物及延伸到红线外不可分割建筑物、构筑物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
2.历史形成不具有审批手续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及附属物
2009年10月1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符合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非住宅及附属物拆迁补偿费总价=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助+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不符合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一律不予补偿。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10日)自行拆除的,
给予垃圾清运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
经区国土分局认定为违法用地、区规划分局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10日)自行拆除的, 给予垃圾清运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
第二十五条 补助标准
搬迁补助费标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批示载明(或经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特种设备、大型设备搬运费、安装调试费等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移机移装费标准:电话、宽带移机费235元/台、有线电视移装费100元/户、空调移装费400元/台、热水器移装费30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300元/套。
第二十六条 奖励标准
提前搬迁奖励标准:被拆迁人在房屋搬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照评估价的5%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履行合同奖励标准:被拆迁人在房屋搬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超出签约期限但在协议约定期限(10日)内搬迁交房的,按照评估价的1%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享受提前搬迁奖励的同时享受履行合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和面积认定标准
用于经营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的被拆迁房屋,按照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面积核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每平方米1000元。
营业执照未载明营业面积的,依据载明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状况,测量认定营业面积。
对本方案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评估确定。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八条 迁移补助
坟墓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迁移补助:单坟5000元/座、双坟10000元/座。
第二十九条 对于密云区西统路(云西三街-河北路)道路工程拆迁和工程建设产生的噪音、震动等问题,按照《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施工震损、噪声污染补偿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此次拆迁涉及到的横穿整宗土地、边角地等复杂及未尽事宜,由密云区西统路(云西三街-河北路)道路工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三十一条 施工临时用地和施工便道拆迁补偿,严格执行本方案。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由密云区西统路(云西三街-河北路)道路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密云区西统路(云西三街-河北路)道路工程林木、苗木、果木、花卉、苗圃、青苗、农业设施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