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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工业调整退出工作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12-2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通政发〔2016〕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工业调整退出工作奖励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4日

通州区工业调整退出工作奖励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调整退出工业污染企业,加强工业调整退出奖励资金管理,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工业污染企业调整退出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2014〕1068号,以下简称《市调整退出奖励办法》),以及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需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工业调整退出奖励资金由区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三条 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年度调整退出资金预算。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域内工业调整退出年度计划和完成情况,向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本年度调整退出奖励资金申请。

第二章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一)列入调整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非北京城市副中心功能产业,并列入调整退出年度计划的工业企业调整退出。

  (二)列入《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4年版)》(京政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北京市淘汰目录》)的工业企业调整退出。

  (三)区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列入调整退出年度计划且通过验收的企业。

  调整退出企业须在通州区合法生产经营,并在通州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已经享受过拆迁补偿政策的企业,不在调整退出奖励范围内。

  第六条 对企业奖励标准

  (一)对于规模以上符合《市调整退出奖励办法》相关条件的调整退出企业,按能源节约量和污染物减排量,由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指导其申报50万元至300万元的市级奖励资金。

  对于未获得市级调整退出奖励资金的我区推荐上报企业,由区财政按照市级奖励额度给予奖励。

  (二)对于规模以下调整退出企业,按《通州区规模以下调整退出工业企业能耗、排放指标评估实施方案》,核算调整退出企业的能源节约量和污染物减排量,参照《市调整退出奖励办法(第八条)》的计算方法,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70%,由区财政给予35万元至210万元的奖励。

  (三)对于按照上述要求仍不能获得奖励的调整退出企业,区政府按调整退出企业的税收贡献、用工人数和占地规模三项指标的综合情况给予奖励。对于整体退出企业的奖励最高给予60万元;对于生产工艺环节退出企业的奖励最高给予15万元。

  评分标准:

  1.税收贡献: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底企业缴税证明为依据,超过3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得50分;在20万元(含)到30万元的企业得40分;在10万元(含)到20万元的企业得30分;在5万元(含)到10万元的企业得20分;在5万元以下的企业得10分。

  2.用工人数:以人力社保局给予退出企业出具社保证明为依据,超过70人(含)以上的企业得50分;在50人(含)到70人的企业得40分;在25人(含)到50人的企业得30分;在10人(含)到25人的企业得20分;在10人以下、2人以上(含)的企业得10分。

  3.占地面积: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超过30亩(含)以上的企业得50分;在20亩(含)到30亩的企业得40分;在10亩(含)到20亩的企业得30分;在5亩(含)到10亩的企业得20分;在5亩以下的企业得10分。

  企业综合得分等于税收贡献、用工人数、占地面积三项得分相加之和。综合得分超过120分(含)以上的企业给予60万元的奖励标准;在100分(含)到120分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标准;在80分(含)到100分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标准;在80分以下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标准。其中三项指标有缺项的,每缺一项奖励相应扣除5万元。

  (四)对于以往进行过环节退出的企业,并享受过环节退出奖励资金的企业要扣除相应的奖励额度。

  第七条 对于节能减排贡献特别大、情况特殊的重点企业,经区政府批准,调整退出奖励方式、额度和标准另行确定。

  第八条 对受企业调整退出工作影响税收比较大的乡镇,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比照上年度相应企业上缴税收所形成的财力给予支持。 

第三章 奖励资金管理程序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奖励资金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向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年度企业调整退出工作奖励资金申请,提交材料包括:

  (一)《20XX年XX乡镇(街道)工业调整退出工作企业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1)。

  (二)申请主体单位填报的《调整退出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复印件,及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对于经营地迁出北京、而营业执照没有变更的,须出具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证明;对于生产工艺环节退出的企业,须出具环保部门的相关证明。

  (四)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企业调整退出书面确认文件。

  (五)除注销类企业外,调整退出类企业须出具《永久停产承诺》。

  (六)按照奖励的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区环保局出具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证明,区统计局出具的企业能源节约量证明,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出具的企业年度缴税证明,区人力社保局出具的企业用工证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企业用地证明,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能耗、污染物排放量的评估报告。

  (七)其它材料。

  (八)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环保局、区统计局对调整退出企业的能源节约量、污染物减排量或税收贡献、用工人数和占地规模进行审核,核算对企业的奖励金额。经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区财政局拨付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奖励资金拨付企业或企业指定的合法方。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对奖励资金申请和使用进行全过程追踪审计。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外,还将追回已拨付的专项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4〕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20年乡镇(街道)工业调整退出工作企业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附件2:申请主体单位填报的《调整退出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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