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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加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12-2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密政发〔201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加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第37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十一届县委第132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密云县加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和市容环境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促进县域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8号令),结合密云县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界定

  违法用地:指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将承包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建住宅的行为。

  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二、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合规、属地为主、县级支撑、部门联动”工作原则,加强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综合监管和治理。通过签订属地管理责任制和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治理联动机制,强化属地单位的主体责任、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得到有效治理,确保本县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土地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领导,成立密云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等。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县级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单见附件),办公室设在县城管监察大队,负责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兼任,副主任由相关部门的主管副职担任。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掌握全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具体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划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解决疑难问题;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监督各属地单位落实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检查全县各单位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管控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定期召开办公室成员例会,通报各单位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对全县各单位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每月向县领导报告。

  2.各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1)负责对现状及规划村庄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和组织拆除工作;

    (2)建立镇政府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组建由城管、建设、国土、安监等职能科室参加的综合执法大队,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奖惩措施等;

    (3)督促村委会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做好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

    (4)发现违法建设或接到上级部门通知、村委会报告、群众举报后,应立即调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立即组织拆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5)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情况。

  3.地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及时制止管辖区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配合规划、住建委、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做好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

    (1)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巡查控制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2)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到达现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3)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区域内违法建设,及时向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巡查机制,建立装修管理档案,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及时取证并向执法部门报告,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4.县规划分局负责查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城镇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其他不属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违法建设;负责与市行政规划主管部门联系,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监测本县城乡违法建设情况,并及时向属地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积极做好违法建设认定工作,依照程序出具认定函。

  5.县国土分局负责查处县域范围内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违法用地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构成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出具相关证据,追究其刑事责任。

  6.县住建委负责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对未取得国土、规划、建设部门的审批文件,擅自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同时依法对相关企业资质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处理;负责加强对无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个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制止和报告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管;负责查处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行为;对有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初始登记,对已办理初始登记后擅自进行建设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

  7.县园林绿化局负责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绿化用地内出现的违法建设,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

  8.县水务局负责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出现的违法建设,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

  9.县公路分局负责查处县级以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

  10.县环保局负责依据《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查处密云水库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

  11.县城管监察大队要充分履行查处违法建设的监察执法职能。加大巡查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告知属地单位并责令相对人改正;加大监察力度,及时通报全县违法建设拆除情况;加大依法查处力度,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城镇建设工程。承担县政府责成的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工作。

  12.县公安局要积极配合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坚决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13.县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工作。县司法局、广电中心等部门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行为予以曝光。

  14.县公安局、县工商分局、县文化委、县卫生局、县安全生产监督局等单位对不能提供规划部门许可证明的建筑物,不得办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手续;为原有违法建设已办理相关手续的,在接到相关职能部门限期拆除通知后,限期纠正。

  15.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适用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审核、监督和政策把关。

  16.县信访办负责受理相关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掌握信息动态,协同、配合依法查处工作。

  17.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等部门对不能提供规划部门许可证明的建筑物,不得提供服务;为原有违法建设已提供服务的,在接到相关职能部门限期拆除通知后,停止相关服务。

  18.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要进行效能监察,对于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拆违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提出监察、督查建议,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县政府将违法建设治理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对基本农田中和城镇控制区内新出现违法建设的镇、单位,年度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

  四、工作流程

  (一)早发现、早制止。

  1.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违法建设动态巡查机制,违法建设综合执法大队、各村(居)委会发现违法建设后,要及时予以制止,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规划、农业、国土等相关科室进行调查,并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地区、街道办事处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巡查控制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区域内出现违法建设后,要立即制止并向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或相关执法部门报告,由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经济开发区、商务区的巡查人员发现违法建设后,要立即制止,并上报属地政府或相关执法部门,由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商务区每月要按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情况统计表。

  2.乡镇、地区、街道办事处的规划、农业、国土等相关科室难以准确认定是否为违法建设的,要及时上报县行业主管部门。经县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属违法建设的,应进行查处。

  (二)早处置、早拆除。

  1.县规划、国土、城管、住建、园林、水务、公路等部门对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要依法予以查处,并按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统计表。

  2.以上部门对发现的违法建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设的,向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等部门发送《协办通知单》,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手续,已经提供服务的应予停止。

  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公安、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

  3.发现占用农用地的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县政府的领导和县国土分局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查处占用农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责任追究

  (一)属地责任。

  各镇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商务区党政正职是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职是主要责任人,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居委会主任、物业公司经理是直接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上报工作。

  (二)职能部门责任。

  各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正职是本部门此项工作监管的主要责任人,主管副职是具体工作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上报工作。

  上述相关单位要做到领导落实、机构落实、人员落实、制度落实,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早拆除。

  (三)强化责任追究。

  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各属地责任部门和职能部门要做到:以严查腐败为突破口,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严查公职人员渎职、失职为突破口,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严查占用、破坏基本农田、耕地为突破口,追究刑事责任;以强化干部考核为突破口,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县委组织部要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作为对干部考察和提拔使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的人员由县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相关党纪条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对促进社会公平、公正,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保障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顺利推进具有重要意义。各镇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商务区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提高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危害性的认识,将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纳入本单位的重点工作,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责任落实;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联动机制,为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加强信息通报。

  相关部门要把日常动态巡查、卫星查违、媒体曝光、领导签批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除按法律、法规立案查处外,还要详细记录违法建设背景、方位、大小、用途等,采取文字、图片方式每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各镇、地区、街道、经济开发区、商务区及职能部门要强化社会监督,要向社会广泛公布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举报电话号码,并及时查处群众举报,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督查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并每月在政府常务会或专题会上通报查处结果。

  (三)确保安全稳定。

  对责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属地镇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前,要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隐患等级,同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并确定公安机关、市政公用服务等配合单位的职责,需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的及时上报,确保社会安全稳定,最大程度的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规模较大或风险隐患较大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行动,镇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要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待批准后方可实施强拆。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以前发布的意见、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1:密云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2:密云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督考评暂行办法

附件3:密云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监督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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