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兴政发〔201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意见》已经2012年5月30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大兴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意见
为巩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生产要素的流动与优化配置,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重要意义
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是践行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农村改革战略部署,促进农村资源优化配置,构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的客观要求。开展农村产权交易,能够更广泛地吸引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繁荣农村经济。公开、公平、公正的产权交易行为,能有效地提高农村产权的流转价格,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能有效杜绝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的腐败行为,防止暗箱操作,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将保护农民利益落实到实处。
二、设立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机构
为全面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管,区政府决定成立大兴区农村产权交易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全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推动和信息收集。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在大兴区设立“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大兴联络处”,联络处设在区农委,主要负责实际交易中的具体事宜。大兴区农村产权交易领导小组和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大兴联络处是互相合作关系,各负其责。各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组织机构,确定主管部门、明确主管人员,成立以书记为组长、镇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确保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有序推进。
三、坚持农村产权交易原则
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应坚持以下四条原则:
(一)坚持依法交易的原则。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办事,严禁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二)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充分利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在更大范围内公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促进城市、农村生产要素双向流通和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及高效利用,让农民在更加充分的竞争中获取更大收益。
(三)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利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平台,通过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实现收益最大化,保证农村资产增值的目标。
(四)坚持集约利用的原则。盘活现有农村集体闲置资产,提高农村集体资产集约化经营水平;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发展高端高效农业项目。
四、明确农村产权交易范围
(一)大兴行政区域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进行的下列产权交易行为,应通过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农村土地相关权益流转,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四荒地、养殖水面等;
2.农村集体林权的流转,包括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实物资产交易,包括房屋、农机具、车辆、农业生产资料等;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交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依法可交易的财产权益,包括股权、债权、经营权等;
6.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产权。
(二)鼓励以下交易通过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
1.农村重大建设事项招投标项目;
2.非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股份公司以及农民个人等所持有的股权、资产、知识产权的交易。
五、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程序
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准备交易材料。发生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之前,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京农函〔2010〕6号)规定的民主管理程序进行民主讨论、民主决策,形成产权上市交易决议。决议内容包括权属、面积、用途、土地性质、证照、交易截止时间、拟出让金额等。
(二)提出交易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经管站提交产权交易决议,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镇政府批准后,填写农村产权交易业务申请单,报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大兴联络处,对交易业务申请内容和交易标的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后,提交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三)发布交易信息。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根据交易制度将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向社会进行发布,征集产权交易受让方,并对交易受让方的主体资质进行审查。
(四)组织交易进行。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标、投标等方式组织交易。
(五)签订交易合同。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对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交易价格进行确认后,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出具交易鉴证。
六、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
区农村产权交易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工作要求如下:
(一)健全工作机制。区直有关部门要把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作为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制度、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管理、推动农村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部门联动形成合力,保障农村产权交易顺利进行。
区农委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的组织协调工作,研究制定农村产权交易相关政策。
区国土分局负责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确定、颁证、权属变更手续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林权登记申请的审查、林权流转变更登记的审查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移送举报的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的腐败行为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所需专项补贴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区审计局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专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区信访办负责接待和受理有关农村产权交易的上访案件,协调组织处理有关农村产权交易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
区经管站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确定、颁证、权属变更手续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深入宣传培训。区、镇农村产权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要对参与农村产权交易的工作人员以及村社的主要负责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确保每一个参与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人员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操作规则,保证农村产权交易顺利推进。
(三)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各镇加强农村产权交易的管理及服务工作,对利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组织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较好的镇,区政府将择优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对通过北京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实现土地流转后发展高端高效的农业项目,将择优给予农业项目资金扶持。
(四)加强监督管理。区农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经管站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国家、市、区农村产权转让有关规定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大兴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长友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 组 长:戴明超 区委常委、副区长
成 员:汪宝国 区政协副主席、区农委主任
李尚贤 区监察局局长
郭金江 区财政局局长
苗 静 区审计局局长
董玉峰 区园林绿化局局长
石春明 区信访办主任
李 强 区经管站站长
芦亚静 区国土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汪宝国(兼)区政协副主席、区农委主任
常务副主任:李 强(兼)区经管站站长
副 主 任:钱 文 区农委党组副书记
张春红 区经管站副站长
成 员:王启森 区纪委纠风室主任
瞿春生 区财政局副局长
戴天太 区审计局副局长
刘洪军 区园林绿化局副局长
刘金源 区信访办副主任
吴绍荣 区国土分局权属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