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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8-12-2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京财经二〔2012〕2288号

朝阳、海淀、丰台、门头沟、房山、通州、昌平、顺义、大兴、怀柔、密云、平谷、延庆财政局、国土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见》(京政办发[2012]4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9月28日

北京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见》(京政办发[2012]42号)的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是指市财政局安排的专项用于区县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定额补助资金。

第二章 定额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来源

  第三条 定额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升,提高耕地质量,建设适应现代农业生产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土地平整(含客土改良)和为开展基本农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

  (二)高标准基本农田管理支出。是指为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所发生的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与监测、信息化建设、项目选址、立项报批和审核论证等支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支出;项目竣工后的竣工验收、后续管护等支出。

  (三)各区县完成“十二五”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后,市财政局拨付的定额补助资金如有结余,应按照《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2]1008号)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资金。

  第四条 定额补助资金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

 

  第五条 市财政局对区县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采取定额补助形式。

  (一)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局每年下达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按照3000元/亩对区县实行定额补助,定额补助资金由区县统筹使用。已经批准并下达预算的市级全额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纳入“十二五”时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指标的,按原批准项目预算执行,不列入定额补助资金范围。

  (二)区县财政应落实本区县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配套资金,积极聚合发改、农业、水务等部门安排的涉农资金,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三)使用市财政局拨付的定额补助资金开展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按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定额补助资金拨付程序。年初市国土局将下达区县的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年度指标以及应补助指标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结合定额补助标准拨付区县财政局2/3的补助资金。待市国土局确认各区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并结合应补助亩数和定额补助标准核定年度补助资金,给市财政局出具相关文件后,市财政局再拨付区县剩余资金。

 

  第六条 区县财政局及国土分局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接受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县财政局及国土分局要加强定额补助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做好监督检查、统计上报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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