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房[1993]拆字发第1609号 1993年12月20日)
长宁区房产管理局:
你局长房发(1993)138号文悉。经研究,现对本市私营企业的拆迁补偿标准,批复如下:
一、私营企业的确认
凡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为私营企业。
二、私营企业的补偿原则
拆迁私营企业的补偿,应参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执行。
三、私营企业雇工停工补贴
因拆迁私营企业而发生停工停产的工资性补贴,拆迁人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雇工人数、有效雇工合同确定停工停产人数;补贴时限按实际停产时间计算;补贴标准按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私营企业职工人均工资允许在税前列支的标准”执行。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