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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完善我市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27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完善我市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完善我市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6日
 
关于完善我市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
 
  我市自2009年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基本完成了明晰产权、落实经营主体的改革任务,初步建立起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正逐步实现森林资源增长、林业产业发展、农民收入增加、自然生态良好、农村社会和谐的目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基础改革成果,建立和完善集体林业发展新机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集体林业发展现状和林权制度改革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集体林权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紧紧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牢固树立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推动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增强集体林业发展活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加强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坚持创新体制机制,拓展和完善林地经营权能,构建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开发利用集体林业多种功能,实现增绿、增质和增效;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我市基本建立林业支持保护制度、林业金融支撑制度、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和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融资制度更加健全,管理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集体林业持续发展、森林资源稳步增长、农民收入显著增加的目标。
  四、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对已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要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合同, 统一合同样本,明确合同附图标准,落实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对实行集体股份合作形式经营的林地,要进一步完善合作经营机制,依规发放股权证,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对联户发放的林权证,要细化到户,实行“一户一合同一证”。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前依法流转的集体林地,合同期满后要按政策落实经营主体。要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档案建设,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管理规范。
  (二)强化林权管理。市国土房管局要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的程序,发放全国统一样式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在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做到依法流转、公平交易,保证林农与集体的初始承包关系不因林地流转而改变,既要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又要防止炒买炒卖山林,避免林农失山失地。有农业的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要明确专门的林权流转服务机构,切实履行林权流转服务职能,抓好林业合作组织建设和林下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法规和科技咨询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林权抵押融资、森林保险等工作。
  (三)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市农委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引导和支持林下经济发展和森林旅游,提高林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拓展农民就业增收空间。市旅游局要将森林旅游纳入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农民依托森林景观资源发展生态旅游。有农业的区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合理布局,制定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发展规划;要抓好试点示范,及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大力推动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业发展,使其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
  (四)积极发展林业合作组织。有农业的区要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引导和支持农民在自愿基础上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积极开展林业专业合作示范社创建工作;指导林业专业合作社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充分发挥合作组织信息服务、科技推广、示范带动作用。
  (五)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各级农业科技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林业科技工作支持力度,加强对特色经济林培育、林下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的研究,提升林业自主创新能力。要加强林业科技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林业科技示范户、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员、林业技术明白人,逐步形成以市、区、乡镇街林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为依托,以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技术员为主体的林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科技支撑能力,提高农民技术水平。
  (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要加大林业建设的投资比重。逐步完善植树造林、森林抚育、林木良种、森林保护等项目的补贴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已出台的各类林业税费减免和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市农委要在支持农业的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集体林业的建设和发展。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事权划分予以安排。
  (七)完善金融支持服务制度。进一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大力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林业专业合作社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等业务,切实简化贷款手续,扩大贷款规模,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积极探索林业资本运作新模式,稳步推动林权收储试点工作,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促进林业持续发展。要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民积极参与森林保险。
  用于贷款抵押的林权应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贷款有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国土部门不予办理林权转移登记等手续;抵押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需依法变卖抵押的林木,对符合采伐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要优先安排采伐指标。
  (八)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对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经营者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方式,依法办理采伐证。有农业的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经营的管理和指导,科学编制森林可持续经营方案,依法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确保林业生态安全。有农业的区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的应用延伸到有条件的乡镇街,逐步实行网上申请、审核和发证。
  (九)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要按照落实主体、维护权益、强化保护、科学利用的思路,积极探索建立生态公益林保护、利用、补偿和监管机制。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和市级生态公益林承包到户且由农户负责管护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将中央和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给承包农户;个人无力或不愿承担管护责任的,有农业的区林业主管部门、乡镇街或管护单位可以从补偿资金中扣除部分资金,用于代行管护劳务补助,其余补偿资金要发放给农户。
  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区划界定市级生态公益林并逐步扩大范围。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十)健全经营纠纷调处机制。有农业的区政府要加强对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组织对纠纷调解仲裁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做好重大纠纷案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探索建立纠纷调解激励办法。建立律师、公证机构参与纠纷处置的工作机制,将矛盾化解纳入法治轨道。
  (十一)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农业的区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逐步将适合市场化运作的林业规划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信息、技术培训、森林保护等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将林产品市场纳入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范围,支持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与电商企业对接,建立特色林产品直采直供机制。
  五、保障措施
  市农委和市林业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发展改革、农业、科技、国土房管、财政、金融、保险、旅游、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责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形成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合力。
  有农业的区要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上下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并将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成效纳入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社会氛围。
  
附件:天津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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