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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轨道交通工程涉及设施迁改 和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两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12-27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
关于我市轨道交通工程涉及设施迁改
和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两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我市轨道交通工程涉及设施迁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5年4月8日
 
关于我市轨道交通工程
涉及设施迁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轨道交通工程涉及的管线切改、园林迁移、导行路建设等设施迁改工作,保证轨道交通建设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设施迁改,是指轨道交通工程涉及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的雨水、污水、给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路灯、通信(讯)、交通设施、人防设施等各种管线及附属设施切改,园林迁移及恢复,道路(公路)掘路及恢复和导行路建设等工程。
  (二)轨道交通工程是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工程范围内的管线、园林绿化、既有道路根据工程需要进行切改、迁移和导行的,各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含代维单位,下同)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因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而发生的设施迁改工程费用,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费用纳入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概算投资。
  (四)设施迁改原则按现有设施的规模和使用功能进行迁移或复建,并应采用现行技术和设施;对因实现规划、新建扩容和功能提升等增加的费用,由设施产权单位统筹解决。
  (五)设施迁改工期应综合考虑各类管线设施运行和建设的特点,总体上必须满足轨道交通工程工期要求。
  (六)设施迁改工程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各设施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行业及本市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合理确定合作单位及相关材料设备等。
  (七)设施迁改工程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资金包干。
  二、设施迁改补偿标准
  (一)管线切改。雨水、污水、给水、中水、燃气、热力、路灯、通信(讯)等各类管线切改费用,按照相关专业现行预算基价计算,包括直接工程费、规费和税金。在此基础上增加5%的不可预见费,实行资金包干。工程相关设计费和监理费按照有关规定计取。
  (二)电力切改。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执行《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及相关取费规定,10千伏(不含)以上电压等级执行《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园林迁移。对于轨道交通设施占用永久绿地的,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当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支付绿化迁移费,不再支付占用绿地补偿费。
  对于施工占用永久绿地的,按乔(灌)木株数和绿篱面积支付迁移费、恢复绿地建设费。乔(灌)木迁移费按照当期预算基价计取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规费和税金,绿篱按30元/平方米支付迁移费。地铁出入口的园林方案实行“一站一方案”,恢复绿地建设费包括恢复、养管费用,费用标准以外环线为界,环内控制在350元/平方米以内,环外控制在260元/平方米以内,环外主要入市通道上的地铁车站的恢复绿地建设费可参照环内标准;该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天津工程造价标准进行年度调整;上述费用实行资金包干。
  对于施工占用临时绿地的,施工后按原标准恢复,费用计取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规费和税金。
  (四)导行路建设及掘路恢复。施工导行路、辅道修筑及道路恢复费用执行《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包括直接工程费、规费和税金。掘路涉及槽宽1.5米以下的,执行我市现行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槽宽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照《天津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预算基价》定额标准取费。涉及公路设施导行、辅道修筑及恢复费用执行天津市公路工程造价标准,包括直接工程费、规费和税金。上述费用实行资金包干。
  三、职责分工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轨道交通建设计划确定设施迁改工作目标,统筹组织设施迁改工作,协调解决难点问题,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切改综合规划,组织审查管线切改综合规划方案,办理管线切改规划许可审批和规划验收工作;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迁移手续审批和绿地恢复方案审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占用、挖掘道路(公路)审批手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涉河管理相关手续;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审核占用、挖掘道路交通组织和疏导方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施迁改费用的审核确认;市审计部门负责设施迁改费用的审计工作。
  (三)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总体工期,协助各产权单位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履行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及结(决)算程序;负责现场施工协调;负责办理各类设施迁改的占掘路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
  (四)各产权单位负责设施迁改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投资控制等工作。对于产权不清晰的设施,由养管单位履行产权单位责任。无法确定养管单位的,按照专业分工由所在区相关管理部门履行产权单位责任。
  四、工作程序
  (一)管线切改。
  1.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根据确定的轨道交通线站位,委托勘察测绘单位完成地下管线实测工作,会同管线产权单位编制各类专业管线切改方案,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管线切改综合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各专业产权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审定管线综合设计方案,依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3.管线产权单位根据管线切改综合规划方案、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和工期要求,组织编制施工图、工程预算和施工计划。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管线切改工程费用,出具审核意见,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与各管线产权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确定工程总造价和工期,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整。
  5.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相关交通导行、占掘路审批手续,提供管线切改施工场地,做好现场组织协调。
  6.管线产权单位负责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切改工作,组织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资料和竣工资料。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工程结算。
  7.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将管线切改竣工测绘成果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二)园林迁移。
  1.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根据确定的轨道交通线站位,核定工程所需园林迁移的范围和数量,向园林产权单位提出迁移申请,由园林产权单位报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园林产权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和工期要求,组织编制施工方案和工程预算,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审核园林迁移工程费用,出具审核意见,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与园林产权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确定工程总造价和工期,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整。
  4.园林产权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园林迁移、恢复工作。
  5.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除地铁风亭、出入口等永久设施占地外,由园林产权单位进行绿化恢复。
  6.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由园林产权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资料和竣工资料。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工程结算。
  (三)导行路建设。
  1.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根据确定的轨道交通线站位、施工方案和施工用地范围,编制交通导行方案,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管部门审批。
  2.道路产权单位根据审批意见和工期要求,组织编制施工方案和工程预算,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导行路建设补偿标准审核确定工程费用,出具审核意见,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与道路产权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确定工程总造价和工期,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整。
  4.道路产权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导行路建设工作。并在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进行恢复。
  5.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由道路产权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资料和竣工资料。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工程结算。
  6.导行路建设涉及公路的,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四)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各产权单位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递交责任书,确保按期完成设施迁改工作,并将其作为各产权单位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市审计部门按照审计年度计划,对设施迁改费用进行审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滨海新区轨道交通工程涉及设施迁改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关于我市轨道交通工程
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建委
 
  为规范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加快征收进度,合理控制成本,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土地和房屋征收,是指轨道交通工程涉及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的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等相关管理活动。轨道交通建设征收范围包括涉及轨道交通建设的功能性征收、切改工程征收和交通导行征收。
  (二)轨道交通工程是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应当坚持政策统一、程序合法、公开透明的原则,相关区县、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采取市区结合、以区为主的原则。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或安置。
  (四)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执行统一政策,在符合征收土地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补偿费用以协议为依据,实行按区统筹。
  (五)按照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总体工期要求,合理安排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确保轨道交通工程按计划实施。
  (六)轨道交通工程先期对应投入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可纳入土地整理成本的,纳入相应地块整理成本。具体方案另行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职责分工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轨道交通建设计划,统筹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依据轨道交通规划、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协调解决难点问题,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确定具体线位、站位范围,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确定轨道交通工程功能用地和施工用地,并负责组织办理轨道交通工程选址意见等规划手续。
  (三)轨道交通工程在审定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取得规划选址意见后,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
  (四)各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按照确定的政策、标准和总量,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落实土地和房屋的核量工作;拟定补偿安置方案,筹建安置房源,妥善安置被征收单位和个人,落实补偿等相关事宜,按期完成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会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完成征收范围内房产、地产的权属注销以及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征转手续。
  (五)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征收资金的监管和审计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确定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按照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地铁功能用地、管线切改用地、交通导行用地需求范围;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区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范围。
  (二)核定征收补偿费用。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的核量工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分别确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的补偿费用。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导。
  (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各区人民政府委托的房屋和土地征收部门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签署相关协议;各区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与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签署征收补偿协议。
  (四)征收资金使用及监管。征收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征收资金实行统筹使用、账户监管、跟踪审计,超出部分由各区自行承担,审计后结余部分可由各区安排用于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工作。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征收过程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按照征收资金使用计划,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五)征收工作考核。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时,各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递交责任书,确保按期完成相关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合规使用征收资金,维护社会稳定。上述情况作为各区人民政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对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滨海新区轨道交通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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