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4〕6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的通知》等四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8〕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9〕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07〕4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9号)四个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均延长至2016年9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