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房地资权[2008]648号
关于本市郊区宅基地置换试点中办理房地产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完善本市郊区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规范宅基地置换中的农民集中建房的房地产登记,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
宅基地置换集中建房的建设单位应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中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和房屋初始登记。
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上述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及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中注记“宅基地置换试点集中建房基地商品住宅,不得转让(除签订宅基地置换协议外)、抵押、租赁”的字样。
物业管理用房等属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地产和商业配套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只登记不发证。
二、房地产转移登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宅基地置换家庭人员共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
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原件);
3.房屋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镇(乡)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原件);
4.经村民委员会及镇(乡)政府认定的《宅基地置换住房家庭协议书》(原件);
5.经镇(乡)政府认定的农民宅基地置换协议或合同(原件);
6.镇(乡)政府出具的拆房退地证明(原件);
7.业主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款证明(原件);
8.地籍图(原件二份);
9.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10.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当事人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置换协议或合同中的置换人与房地产初始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应由权利人出具授权置换人签订农民宅基地置换协议或合同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