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工作程序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6〕23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受理审查程序
(一)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明确专人负责本机关信件收取、登记和分发,准确甄别信访信件、普通信件、依申请信息公开信件类别。
(二)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文号或者确切特征等有困难,向行政机关咨询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行政登记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三)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必要审查,具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是否真实、联系方式是否有效、申请内容描述是否准确、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是否明确、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完善等。对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二、切实规范办理程序
(一)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规定期限内。
(二)行政机关要与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及法制、保密、维稳、公安、监察等部门建立协调会商工作机制,在处理内容比较敏感、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申请时,应当与以上部门会商,研究是否公开、如何答复。注重听取法制部门意见,有效规避后续法律风险。
(三)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依法依规答复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针对政府信息的不同情形,依法依规作出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可以公开的,需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属于按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或者处于行政机关讨论、研究、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事项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或者未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八)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政府信息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已经依法答复的,不再重复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已按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档案馆的,告知申请人依法向档案馆申请查阅。
(十)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以取得申请人的理解与支持。
四、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
(一)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有效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水平。各级行政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进一步改进工作,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环节、减少办事时间,提高行政效率。妥善处理每件信息公开申请件,防止因工作疏忽引起的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问题。及时处理每件申请件,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让申请人依法及时获取政府信息。
(三)认真做好备案归档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对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记录要同步整理、及时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