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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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办发〔2010〕7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仲裁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公布施行的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立足我国农村实际,坚持从方便群众出发,将调解和仲裁紧密结合起来,确立了仲裁组织的法律地位,规定了调解和仲裁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为及时、公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对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与其他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起来,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认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知识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科学计划、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知识培训。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干部和调解员、仲裁员作为首要培训对象,帮助他们全面把握、正确运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为依法开展调解和仲裁工作奠定基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的聘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聘任后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规划,明确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和考核办法,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立仲裁员培训考核制度,培训一批骨干力量,组织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经常性的培训交流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根据我市实际,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乡村调解、区县(自治县)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已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试点工作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机构设置,其他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法律规定抓紧筹备、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承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全市各级政府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和调查取证条件,确保调解仲裁工作顺利开展。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乡村调解组织体系,支持基层调解组织依法履行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工作职责。
四、抓紧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各项配套制度
全市各地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关于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调解仲裁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调解仲裁规则、章程和工作制度,切实提高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水平。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完善工作制度,乡镇和涉农街道、行政村要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制,完善相关调解规则和管理制度。同时,全市各地要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新形式、新机制、新办法。
五、加强对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组织领导,有关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切实研究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努力让农民群众家喻户晓。同时,把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与宣传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结合起来,与农村普法教育结合起来,引导农民群众理性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加强协作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切实履行受理仲裁申请、编制仲裁员名册、组织仲裁员培训、送达仲裁文书、管理仲裁档案等职责,并建立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密切联动的工作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支持仲裁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司法部门要依法做好司法支持和保障工作,搞好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生效调解书、裁决书、裁定书的执行工作。林业、国土房管、信访等有关部门以及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和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共同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时妥善解决。各区县(自治县)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将学习宣传和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其他有关情况报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