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
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意见
吉政办明电〔2014〕9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落实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保护林地资源,有效遏制林地流失势头,守住生态保护红线,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林地清收还林的范围
全省林地清收还林范围主要包括:毁林开垦和侵占蚕食的林地、采伐后未更新和种参后未还林被耕种的林地、承包用于耕种的林地、规划未造林的林地、林参间作和更新造林后未达标实行林粮间种的林地、林地范围内被开垦耕种的湿地和草地、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田及其他毁林开垦和侵占蚕食的林地。
二、正确把握林地清收基本政策
要对全省范围内被违法改变用途的林地进行彻底清理核查,摸清底数,区分不同情况,把握政策界限,有序清理收回。
(一)强化林地清收基础工作。要根据林权证、地块认定书、第一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最初建立的森林资源档案、“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期卫片(航片)以及国土、农业(农经)、水利、畜牧部门的土地台账、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将被违法改变用途的林地落到林班、小班,用GPS定位,测量面积,建立台账,更新到电子版林相图上,以此作为清收林地的重要依据。
(二)依法清收违法改变用途林地。凡被违法改变用途的林地,原则上都要由林权所有者依法收回。对已经纳入二轮土地承包或享受粮食直补的林地,可以用适宜造林的不稳定耕地、预留的耕地或其他土地进行置换;不能置换或不具备置换条件的,林权所有者与林地使用者签订林地使用合同,待承包期结束后依法收回。
(三)加大对非林业用途承包林地清收力度。乡镇、村组及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外承包用于耕种的林地、用作职工工资田的林地及用作其他用途的林地,林权所有者要依法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林地。
(四)认真清理收回管理偏差造成的流失林地。因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等原因流失的林地,清理收回后要纳入林地范围进行管理,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并落到电子版林相图上。对林地收回后已经还林的,地类确定为未成林地;暂时未还林和未收回的,地类确定为无立木林地或宜林地。
三、切实加大清收林地还林工作力度
对收回的林地及时还林是巩固林地清收成果的根本之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鼓励支持采取各种方式,严格按造林技术规程对清收林地进行还林。
(一)突出清收林地还林重点。公路及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城镇周边、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及景区附近、江河两岸、水库湖泊周围、高山陡坡等重要生态区位收回的林地要优先还林。
(二)落实清理收回林地还林政策。要按照“谁造谁有”和“谁还林、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清收林地还林的各项权利归属,落实培育管护责任,确保成活、成林、成材,发挥效益。天然林内收回的零星地块可以采取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方式还林。收回的林地禁止任何作物的间种,确保林地用途不变,性质不改,面积不减。对清理收回的集体林地,按照林改工作程序规定,确定林地使用者后还林,并由林权所有者与林地使用者签订还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还林标准及培育管护要求,收回的林地还林时不限林种、树种,既可以营造防护林、用材林,也可以营造经济林,还可以作为绿化苗木培育基地;对清理收回的国有林地,由本单位还林,也可视情况对外承包造林,参照耕地承包费标准收取林地有偿使用费,承包年限原则上为还林树种或林种一个经营周期,待经营周期结束后由林权所有者收回,收回的国有林地还林时,原则上不得营造经济林。
(三)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还林、还草、还湿。营造用材林和防护林的,造林苗木质量要达到国家Ⅰ级、Ⅱ级标准,造林标准按现行的技术规程执行;营造经济林的,不得栽种五味子、葡萄等藤本经济植物。对林地范围内被违法开垦的湿地和草地,清理收回后要采取封育措施,恢复湿地和草地。
(四)放宽停耕还林采伐(挖)政策。清理收回的集体林地或承包国有林地营造用材林或防护林的,成林后需要采伐(挖)时,优先解决采伐指标并给予审批。主伐或更新采伐的林龄可比现行采伐技术规程规定的林龄降低一个龄级;抚育采伐可以不受现行采伐技术规程的限制。
四、加强清收林地还林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加强对清收林地还林成果的管理,确保清得回、稳得住、不反弹。
(一)切实加强林地清收还林权属管理。承包清理收回的集体林地或国有林地还林后,当年造林成活率或者三年保存率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依法核发林权证;对清理收回的林地还林后违反规定间种或者连续三年达不到保存率规定标准的,由林权所有者收回林地重新发包造林。对土地属性存在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还林。对林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的,由林地使用者还林,并由林地使用者所在行政区域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待争议解决时明确权属,依法核发林权证。对纳入二轮土地承包和享受粮食直补的林地以及土地属性和权属存在争议的林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过程中,不能作为耕地进行登记,不得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保林地的地类不改、属性不变。
(二)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和还林补助兑现政策。清理收回林地的造林质量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逐块检查验收,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抽查。当年造林成活率和三年保存率达到规定标准的,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兑现造林补助资金。
(三)依法打击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要加强法制宣传报道,营造法律政策氛围。要依法加强林地保护,严厉打击毁林开垦、侵占蚕食、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对在林地清收和还林过程中强种、抢种、复耕、违规间种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依法清除非法耕种的农作物。对毁林复耕、拒不交还非法占用林地的当事人,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在林地清收还林中滥用职权的,要依法处理。对林业涉法涉诉案件,通过诉讼途径依法妥善解决,对此类案件司法机关要各负其责,依法快立、快审、快判,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确保全省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健全完善林地清收还林工作机制
林地清收还林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充分运用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全社会力量,确保林地清收还林工作顺利开展。
(一)强化组织领导。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要把林地清收还林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推动林地清收和还林工作扎实开展。林业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搞好协调,做好调查摸底、清收还林和政策法规宣传等工作;国土、农业(农经)部门负责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台账、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及涉及土地方面的政策解答、合同仲裁等工作。
(二)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各级政府要把林地清收还林工作作为县级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林地清收还林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各工作环节的目标责任。要建立督查体系和目标考核体系,对林地清收和还林目标严格进行考核。
(三)建立完善林地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林地保护管理摆上生态建设的重要位置,加强对现有林地的管理,防止发生新的侵占蚕食林地行为,坚决走出“边治理、边破坏”的恶性循环。坚持开展对非法占用林地的清理整治工作,坚决遏制林地流失。加强林地监管队伍建设,落实林地监管责任,依法强化林地日常保护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林地流失问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