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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违规预征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8-12-3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

违规预征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5〕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各地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征地工作,较好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个别地方存在征地程序不规范,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违规预征地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决禁止违规预征土地行为

  各地未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违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也不得占有和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坚决杜绝违规预征地的现象发生。

  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权

  各地在征地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征地告知后,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要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未履行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的,不得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三、严格依法实施征地和供地

  取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的,各地政府在严格履行“两公告一登记”(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登记)等法定征地程序后,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按照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实施征地和供地。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的,不得实施征地,更不得强行使用土地开工建设。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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