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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时间:2018-12-3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2016—2020年)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6〕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7日 

吉林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2016—2020年)

  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5〕8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吉政发〔2016〕12号),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发展理念,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优化吉林标准化体系,充分发挥 “标准化+”效应,加快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普及应用和深度融合,实现 “吉林标准 —吉林质量 —吉林品牌 ”的全面提升,为推进吉林 “五大发展 ”提供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需求引领。围绕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重大部署,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合理规划标准化体系布局和重点发展方向,提高标准与市场的关联度,不断增强标准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创新驱动。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促进标准与技术创新、产业发展有机衔接。以机制创新为抓手,强化标准的实施、监督、服务,增强标准化效益。 

  ———协调推进。坚持 “放、管、治”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监督共治相结合,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管理,发挥市场对标准化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国际接轨。统筹 “引进来 ”与 “走出去 ”,积极参与制定、采用和推广国际标准,推进吉林标准与国际标准间的转化运用。加强东北亚区域标准化交流与合作,提升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内先进的吉林标准化体系。科技成果标准转化率、标准有效供给能力不断提高,标准实施效益不断提升,吉林标准引领作用不断增强。标准化对经济建设、社会治理、生态文明、文化发展和政府管理的支撑作用和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吉林标准体系进一步优化。基本建立覆盖一、二、三产业的技术标准体系,吉林标准水平明显提升。主导和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含联盟标准)分别完成20项、30项、100项以上,制修订地方标准500项,力争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3项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覆盖面实现100%,重点领域主要工业产品达到国际标准水平,主要消费品领域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达到95%以上,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标准实施成效显著。标准应用覆盖面不断扩大,标准实施、监督和保障机制有力,标准成为质量的 “硬约束 ”。建设新的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70个,工业和企业标准化试点60个,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标准化试点55个,标准化试点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明显。 

  ———技术支撑更加坚实。新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5个。新增省级标准化技术机构20个,建设标准创新基地20个、培育标准验证检验检测机构10个、建立完善专业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30个。培养标准化专兼职人员3000名,引进标准化高端人才100名以上。标准化服务业服务能力快速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吉林特色农业标准体系。

  围绕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吉林特色农业标准体系,引领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为全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打牢基础。

  1.农业。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推动现代农业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重点制定和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盐碱地综合治理、现代种业、种植、养殖、农业投入品、农兽药残留限量及检测、产地环境等领域标准,以及农业转基因安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动植物疫病预测诊治等标准。(省农委、省畜牧局、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2.林业。建立健全林业标准体系。制修订林业资源利用、规划设计、评价、林地保护、林木种苗、林产品质量安全、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林下经济作物种植、林业机械、林业信息化等领域重要标准。(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3.水利。建立健全水利水电标准体系。制定和实施农田水利、水文、防汛抗旱减灾、中小河流治理、灌区改造、农村水电等领域标准。研制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综合治理、水源战略储备工程等配套标准,提高我省水旱灾害综合防御能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能力、水资源保护和河源健康保障能力。(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4.粮食。建立健全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推进粮食检验监测追溯体系建设。制定和实施粮油产品质量、收购、储运、加工、检测等领域标准,研制粮油质量安全控制、仪器化检验、现代仓储流通、节粮减损、粮油副产品综合利用、加工机械等标准。(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5.农业社会化服务。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体系。研制农技推广、农产品质量监管和追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流通、农业信息化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村产业经营领域的服务标准。(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负责)

  6.新农村建设。加强吉林美丽乡村标准体系建设。研制农村公共服务、农村社会管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领域标准。(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构建现代工业和建筑业标准体系。

  围绕进一步振兴支柱产业,发展优势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加强现代工业和现代建筑业标准体系建设。

  7.汽车。围绕进一步提升汽车整车与零部件自主研发和生产能力,完善汽车产业技术标准体系。构建汽车整车、发动机、车身、底盘、汽车电子等产品的汽车用金属、非金属材料等重点领域的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基于机器人的汽车工艺标准研制,加强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标准研制,加强汽车节能环保、车联网和智能网联等标准研制。加快汽车检测维修、产品追溯、召回、申投诉处理等售后服务标准的制修订。(省工业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8.石化。围绕优化产品结构,延伸产业链条,推动石化产业向精深化、高端化发展,完善原油天然气开采、有机化工、煤化工、盐化工等重点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引导行业企业开展联盟标准研制,开展C4、C5资源利用综合标准化研究。重点研制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产品标准及医药中间体、助剂、添加剂、催化剂等精细化工产品技术标准。加快油品高质化和生产清洁化、生物汽柴油等关键技术标准研究。(省工业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9.农产品加工。围绕促进粮食精深加工、畜禽加工和长白山生态食品三大优势产业发展,建立健全生物质化工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完善畜禽乳米加工业、水产品加工业、生态特色资源加工业技术标准体系。重点研制非粮酒精、发酵酒精、淀粉糖和秸秆糖、化工醇等玉米及秸秆精深加工关键技术标准;加强鲜冷藏肉、乳制品、精制稻米质量安全标准研究;完善人参、林蛙、梅花鹿和食用菌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技术标准;加强吉林特色烟草标准样品研制。(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水利厅、省畜牧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10.医药。建立健全以现代中药、化学药、生物药为主体的医药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强化道地药材标准体系建设,开展朝药标准研究。加强缓释、靶向、长效等新型制剂关键技术标准研究;加快营养素补充剂和生物技术保健食品、功能、营养性食品标准研究。重点研制体外诊断试剂、医用诊断仪器、生物基可吸收性材料、医用高端敷料、激光治疗仪和健身器材标准。(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11.装备制造。围绕 “中国制造2025”,推进动车组等 “中国制造 ”标准的国际化。落实制造业标准化提升计划,加快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建设。重点构建轨道交通、卫星制造和应用、专用成套生产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等装备制造业标准体系。完善材料试验机、链传动、换热器、军民共用等领域技术标准体系。加强航空、光电、环保、试验及检测、医疗仪器、农业机械、换热、电气、矿山机械及冶金、石化、工程机械、风电、汽车制造、食品加工、制药等设备技术标准研制。加快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元器件)、模具、铸件、锻件等关键技术标准研究。(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12.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促进医药健康、生物制造、生物农业、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构建生物质等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加强激光、光电分析检测仪器设备、半导体照明与显示、光伏与光通信,卫星及应用等领域技术标准制修订。(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13.特色资源产业。加强硅藻土、油页岩、玄武岩、矿泉水、有色金属等特色资源产业技术标准的研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14.建筑业。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推进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加强低能耗建筑标准和建筑能耗标准研究,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加快城市水体涵养保护、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工矿用地生态转化、城市绿道建设、供热计量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等相关标准研制。完善可再生能源应用、生态城区建设等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健全现代服务业标准体系。

  以 “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生产性服务、生活性服务标准体系,促进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升级转型。

  15.现代物流。完善物流标准体系。重点研制物流模数、物流信息、绿色物流、物流装备、电子商务物流相关标准。构建物流信息标准体系。研究推动条形码等物流技术以及托盘、集装箱等物流装卸设施设备的技术标准研制,加快仓储、转运设施、运输工具等标准研制。(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16.高技术服务。建立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及数字内容服务标准体系。加强服务规范、服务合同、服务流程、服务质量及服务质量测评等主要内容的标准研发。(省质监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17.金融。重点研制银行、保险领域的服务规范。开展新型金融产品、证券业信息安全、信息技术治理,以及保险业消费者保护、健康医疗保险、农业保险等基础标准和服务标准制定工作。(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18.旅游。完善旅游产业标准体系。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信息、安全与预警、服务质量等基础性标准制修订。重点研制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特色工业旅游、旅游与体育结合、水上旅游、冬季旅游、汽车休闲旅游、国际旅游、边境旅游、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标准。(省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19.商贸流通。建立电子商务标准体系。重点开展电子认证、在线交易、支付结算、物流配送、跨境贸易、交易纠纷处理等关键标准研究。制修订汽车物流、售后、租赁、保险、金融、停车服务等标准。研制会展等商务服务标准。(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0.房地产。建立成品住宅产业和房地产服务标准体系。积极探索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服务领域标准的制修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21.养老服务。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重点研制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规范、服务基本规范、医疗服务质量规范等标准。研究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基本要求、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规范、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等标准。(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加快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围绕社会治理、改善民生,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根本目标,加快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质量与水平。

  22.国土资源。加强土地资源、地质矿产资源与保护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地质矿产勘查技术、矿产资源评价与开发利用、地质矿产实验测试等领域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宣传、推广、执行力度,加快研究我省独特的矿产资源勘查、评价标准。重点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等标准研制。(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23.公共基础设施。健全城镇管理标准体系。强化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信息、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的应急抢修与安全运行标准研制。加快制定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标准,推动智能电网、智能交通网、智能热网、智能水网和智能燃气网建设与运维。探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标准体系建设。加强人防、消防、防洪、排水防涝、应急避难设施等标准编制。加强城市园林、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研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24.交通运输。完善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工程建设、养护管理、信息化等领域标准体系,加快研制公路、铁路、水路、桥梁、港口、车站和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枢纽的建设、维护、管理及智能运输系统标准。建立健全综合运输、安全应急、节能环保、管理服务、城市客运等领域标准体系,加强道路交通客运服务、城市客运服务、水路货运服务、铁路客运服务、民航客运服务、公共邮政服务等服务标准的研制。(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25.医疗卫生。加强医疗卫生和人口计生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卫生防病控制、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消毒卫生、医疗救治、卫生检验等卫生计生领域标准研制。加强中医药、朝医药标准研究。在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管理、临床检验、医院感染控制、护理等基本医疗卫生领域,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推广实施、监督检查,规范医疗卫生计生行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6.公共安全。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标准体系。重点制修订社会治安、内部安全、消防安全、安全生产、交通安全、视频监控、技术防范、信息安全和出入境管理等领域标准。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防灾减灾、风险管理等领域的标准研制。(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2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制修订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方法、环境信息、放射性污染防治、废物处理、有害物质处置、城市垃圾处理等标准。制修订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自然保护区相关标准。研制水土保持、盐碱地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系统服务、生态风险评估标准。研制低碳节能标准。开展气候变化监测与预测、温室气体管理,以及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研究。(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28.公共教育。重点建立公共教育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制修订学校建设、运行、管理和安全保障标准或实施办法。完善教育质量评价、教育信息化标准,制定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社区教育、特殊教育等重点领域相关标准。(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29.公共文化体育。加快文化产业标准体系建设。重点开展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艺术场馆等公共文化服务以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领域标准研制;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标准研究。开展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等领域标准制修订。开展体育健身、体育休闲、体育竞赛、体育表演、体育中介服务等领域标准的研究。加强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公共体育服务、全民健身场所、国民体质监测等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30.基本社会服务。完善基本社会服务标准体系。重点研制行业准入标准、服务机构管理规范、服务规范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制定劳动就业及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基层民主、社区建设、地名、社会福利、慈善与志愿服务、康复辅具、老龄服务、婚姻、收养、殡葬等服务领域标准。(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31.公益科技服务。研制地震预警技术、灾情快速评估、基础探测与抗震防灾应用等领域标准。制修订人工影响天气、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农业气象灾害等领域技术标准,研制气象信息服务标准。研制地理国情普查与监测、测绘基准建设及应用、地理信息资源获取与应用、应急测绘与地图服务、地下空间测绘与管理、地理信息共享与交换、导航与位置服务等服务标准。(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测绘地信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32.政务服务。完善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加强政务大厅服务标准和 “互联网+政务服务 ”相关标准的制修订。(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33.社会信用。加快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领域的信用标准体系建设。重点建立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生产经营、金融等领域的信用标准制修订。加快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信用评价等标准。(省金融办、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五)加强标准实施和监督。

  全面落实标准化改革要求,充分发挥 “标准化+”效应,以管理创新、机制创新为抓手,加大政府、企业和社会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力度,提高标准化效益。

  34.完善标准实施推进机制。各地要运用标准化手段规范自身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效能。在制定政策措施时要积极引用标准,应用标准开展宏观调控、产业推进、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运用行业准入、生产许可、合格评定/认证认可、行政执法、监督抽查等手段,促进标准实施,并通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结果的采信和应用,定性或定量评价标准实施效果。建立完善标准化统计制度,将反映产业发展水平的企业标准化统计指标列入法定的企业年度统计报表。(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35.完善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健全以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为主要形式的强制性标准监督机制,强化依据标准监管,保证强制性标准得到严格执行。建立完善地方标准符合性检测、监督抽查、认证等推荐性标准监督机制,强化推荐性标准制定主体的实施责任。建立以团体自律和政府必要规范为主要形式的团体标准监督机制,发挥市场对团体标准的优胜劣汰作用。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监督机制,保障公开内容真实有效,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省法制办、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36.建立地方标准评估制度。建立地方标准宣传、解读、推广、实施和评价反馈机制。省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要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完善标准实施推广信息反馈渠道,强化对反馈信息的分类处理。(省质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六)实施 “标准化+”行动。

  充分发挥标准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实施 “标准化+”行动,在经济建设、社会治理、生态文明、文化建设和政府管理等重点领域,大力开展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管理等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加速标准的实施推广,扩大标准应用的覆盖面。

  37.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区域性优势主导产业和地方特色农产品为重点,大力开展现代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试点、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化试点;建立覆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农村建设的各类标准化示范项目,促进农业标准的推广应用,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支撑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省质监局、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38.工业标准化示范试点。围绕我省装备制造、汽车、化工、冶金等重点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开展技术标准提升工程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围绕汽车整车、汽车零部件、换热器设备、纺织袜业、轨道交通、光电子、新材料、生物化工、精细化工、专用车、高精铝加工、葡萄酒、矿泉水、能源装备等产业,开展产业集群标准化试点创建工作。围绕轨道交通和换热器设备产业开展高端装备制造业标准化试点创建工作。(省质监局、省工业信息化厅以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39.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围绕旅游、物流、家政、商贸、会展、动漫、出版传媒等领域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创建工作。(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40.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建设。推动具有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机构开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开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41.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建设。引导企业合理设置标准化工作机构,完善企业标准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开展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示范创建活动。(省质监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资委以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七)提升 “吉林标准 ”竞争力。

  充分发挥 “吉林标准 ”的引领作用,加快实现 “吉林制造 ”向 “吉林品牌 ”转变,努力增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

  42.提升企业标准水平。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建立促进技术进步和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企业标准化工作机制。企业应严格执行标准,把标准作为生产经营、提供服务和控制质量的依据和手段,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生产经营效益,创建知名品牌。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和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43.提升重点产业标准水平。培育发展联盟标准和团体标准。支持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组成联盟,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共同研制联盟标准。支持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结合自身优势研制联盟标准,提升产业集群市场竞争力。鼓励我省企业集团、产业技术联盟联合国内外专业领域的社会组织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强专利与标准相结合,促进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省质监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44.提升 “吉林标准 ”整体水平。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加强国内外先进标准研究,加快国内外先进标准的转化,提升我省企业和产业先进技术标准应用能力。鼓励企业、科研机构与高等学校以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领域为重点,争取承担更多国内外标准化技术机构领导职务和秘书处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研制,提升重点产业发展标准话语权。鼓励外资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带动提升我省相关领域标准化水平。(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45.推动 “吉林标准 ”走出去。围绕国家 “一带一路 ”、新一轮老工业基地振兴、“中国制造2025”、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战略,结合中韩自贸区建设、中国 —东北亚博览会、中日韩标准化合作、中德标准化合作等平台,积极参与国家组织的各类国际和区域性标准化交流与合作。围绕中日韩自贸区、东北亚国际合作等工作,加强我省与重点国家大宗商品标准比对分析研究。围绕轨道客车、自主品牌汽车及零部件、光电、农产品、长白山特产等优势产品和技术装备走出去,加大标准互认力度。以 “吉林标准 ”走出去,带动我省企业、产品赢得竞争新优势。围绕我省产品、服务 “走出去 ”需求,对主要贸易国和地区开展WTO/TBT通报评议工作,增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提高我省对外开放水平。(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经合局、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八)加强技术支撑和服务能力建设。

  以标准化人才规模化、标准化技术组织规范化和标准化科研机构专业化建设为重点,提升全省标准化技术支撑和服务能力。

  46.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建立完善标准化服务体系。加强公益类标准化服务供给,加快市场化标准化服务发展,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以建设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为重点,以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提供标准化服务为目标,支持标准化技术机构、行业标准化归口单位以及检验检测、计量、合格评定等机构加强标准化服务能力建设,加快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培育一批标准验证检验检测机构,加强标准验证能力建设。(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47.强化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标准化人员培训制度,构建多层次的标准化人才教育培训体系。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标准化课程、设立标准化专业。鼓励企业配备标准化专兼职人员,鼓励企业、研究机构和高校利用各类人才计划,引进和培养复合型标准化高端人才。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企业应设置标准化专职人员岗位。建立完善标准化人才库和专家库,全面提升标准化队伍素质和水平。(省质监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省实施质量强省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实施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做好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加大政策扶持。

  建立标准化多元投入机制。各地财政部门要将标准化建设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制定强制性标准和公益类推荐性标准以及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加大投入,促进标准创新和标准化服务业发展。(省财政厅、省质监局以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建立标准与科技、产业发展协调推进机制。加强标准研制与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的衔接配套。制定支持自主创新技术标准、重大产业技术标准研发的优惠政策,在省级科技计划等专项计划中进一步强化技术标准的导向作用,把标准列为各类专项计划项目立项、评价的指标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巩固标准成果登记制度,支持优秀标准成果参加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评选。(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完善 “吉林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奖励机制。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以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三)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围绕重要标准、重要专项、重要节点和重大事件,加强对标准化重大政策和重点工作的普及性宣传,及时发布与人民生活和社会管理等密切相关的标准信息。深入开展标准化知识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等活动,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营造人人关注标准、重视标准、使用标准的良好社会氛围。(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州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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